宁铁中院:法检两长出庭履职 李如雄涉黑案漏犯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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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铁中院:法检两长出庭履职 李如雄涉黑案漏犯领刑
2020年7月15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铁中院)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金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及寻衅滋事罪一案。该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指定管辖,宁铁中院院长廖少昆担任审判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宁铁检察分院)检察长阳寿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金洪,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钟山镇西乐街71号,住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安夏世纪城安逸园13栋1单元501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金洪系李如雄(已判刑)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漏犯。李如雄等23人涉黑案是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组织侦破的大要案。2010年8月底,李如雄涉黑团伙大部分成员相继落网。2011年检察机关审查移送起诉,广西高院指定宁铁中院管辖。2015年12月,法院以李如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九十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被告人杨金洪潜逃多年后于2019年9月17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宁铁检察分院依照案件管辖规定于2020年3月9日向宁铁中院提起公诉。
宁铁检察分院指控:自1995年开始,李如雄纠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广西钟山县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钟山县河沙销售、土地拍卖等行业,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杨金洪参加以李如雄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即参与非法控制河沙销售市场的强迫交易活动,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199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杨金洪参加李如雄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期间,被告人杨金洪入股成立鸿发建材公司,参与非法控制河沙销售市场的强迫交易活动,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金洪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杨金洪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金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金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金洪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金洪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当天上午,合议庭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杨金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之年,宁铁中院结合两级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六清”行动,做到依法严惩、除恶务尽,坚决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