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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解读《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不侵犯离婚自由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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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杨立新解读《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不侵犯离婚自由

昨天(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了《民法典(草案)》全文。

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这部被称为“社会百科全书”的法典,通过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几乎为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提供了行为规范和依据。该草案在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参与了从2014年开始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于此次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话题,杨立新接受新京报记者的采访时进行了解读。

离婚冷静期

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

案例:离婚率逐年走高

根据民政部召开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

一名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以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员当场受理申请后会分开询问当事人意愿,会进行劝说调解,如果双方坚持离婚,那么双方会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提交离婚协议等进行登记,离婚证当场便可以下发。”律师介绍说。

亮点: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

即将审议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被称作“离婚冷静期”。

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社会以及网络上对此存在两种立场鲜明的看法,一种认为该规定给了夫妻双方足够的“后悔时间”,随时撤销离婚避免冲动而后悔;另一种则认为,夫妻情感破裂协议离婚是权利自由,设立冷静期会导致转移财产、打击报复甚至滋生家庭暴力。

专家分析: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

杨立新认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杨立新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在韩国与德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目前的规定是30天的时间,但这个规定没有区分特殊情况。”杨立新说,比如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这些都应该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上述这些情况,也需要在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的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两个人真正想离婚,是没有办法冷静的。”杨立新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

遗嘱效力

以最后一份为准

案例:以往的司法实践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北京老人李先生与妻子在1950年结婚,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妻子去世时,立下遗嘱将财产全部交由丈夫继承。2010年,李先生立下公证遗嘱:若不幸发生意外,财产由小女儿继承,与他人无关。

2016年,李先生身体每况愈下,长子与次子一直在其身边照料,而小女儿则远在海外,没有进行赡养。

2018年,李先生新立一份遗嘱提出要将财产留给长子与次子,与小女儿无关。该遗嘱在律师的见证下书写,但未经公证。新立遗嘱不久后,李先生去世。三个子女因为两份遗嘱对簿公堂。

2019年,法院根据《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判决李先生的遗产由小女儿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法定遗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现行《继承法》和最高院的司法意见,确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亮点: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修改了上述规定,确定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以最后一份为准。

草案第1142条最新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反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专家分析:离死亡最近的遗嘱,最能体现真实意思表示

杨立新教授认为,现行的《继承法》实施于1985年,其中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但在多年的实践中,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反映出较多的问题,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限制了遗嘱自由”。

“不少老人的思维会随着周围环境变化,很多老人在生前订有数份遗嘱。”杨立新说,“在制作公证遗嘱后,直到遗嘱执行时这段期间内,很多老年人(被继承人)的想法发生变化,公证遗嘱不再符合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时,离死亡最近的一份遗嘱,最能体现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被认定最具有效力。”

高空坠物:

敦促多部门联动厘清责权

案例:高空坠物致女童当场晕厥,肇事者目前仍未找到

5月11日9时许,深圳的林女士抱着6个月大的女儿蒙蒙(化名)散步,途经望海汇景苑小区时,蒙蒙被空降的两个洗发水瓶砸中头部,当场晕厥。

送医后经诊断,蒙蒙双顶骨、真骨骨折伴双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顶部头皮血肿。

事发当晚,民警走访了涉事居民楼临街的住户,但没有找到任何线索。5月20日,记者从蒙蒙亲属处了解到,蒙蒙病情稍有好转,但仍有颅内高压、脑积水的情况,还在医院接受治疗。

肇事者目前仍未找到,蒙蒙的父亲高先生表示,如果一直找不出肇事者,不排除将全楼告上法庭。

近些年,由高空抛坠物引发的伤害事件屡见报端,相关赔偿问题也争议不断。其中,确定肇事者是赔偿和追责等面临的最大难题。

亮点:有关机关应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草案)》从多个层面对高空抛物的权责进行了规定。

在责任分配方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治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规定,“高空坠物伤人”情况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专家分析:将“查清责任”写入法条,就是为了更有效地确定责任人

杨立新表示,此次草案确立的行为规则分为六个层面:“任何人不允许高空抛物;谁高空抛物,谁承担责任;找不到侵权人时,其他使用者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一旦找到了侵权人,其他作出补偿的使用人可以向其追偿;增加了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要求有关机关行使侦查权,确定责任人。”

在厘清责任方面,查清侵权责任人是赔偿的关键,杨立新说,而在此过程中,可以进行入户调查的主要是公安机关,草案将“查清责任”写入法条,就是为了更有效地确定责任人。

将物业管理纳入到法条也是为了进一步解决高空抛物的问题。杨立新表示:“此前在深圳的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中,受伤者没有起诉全楼居民,而是起诉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服务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物业承担责任,之后,物业在小区内每家都安装了摄像头,至此,高空抛物在该小区就没有在发生过。”

霸座、抢方向盘

对此类等行为进行规制,保障出行秩序与公共安全



重庆公交车坠江后,市民在长江南岸高地上焦急地等待着救援消息。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案例:霸座、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

火车上霸座、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近几年,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证实,事发时车内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刘某持手机击向司机头部,司机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

双方互殴过程中,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该事件导致全车13人遇难。

2018年8月21日上午,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男乘客孙某霸占别人的靠窗座位,经列车员多次协调,孙某拒绝回自己的座位。2018年8月24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表示,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类似情况在近几年屡有发生,目前,对此类问题,一般采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乘客、承运人权责明晰

在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此外,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专家分析:不抢方向盘确保司机安全是乘客必尽义务

杨立新表示,上述草案条文的意义,是要通过法律,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实就好比我们日常外出乘车,与公交公司有了一个客运合同,作为乘客,你的一项义务就是要保证不去干扰司机,因为干扰司机一方面是对司机权益的损害,一方面会造成公共安全上的问题,明确遵守上述秩序,乘客与司乘人员各自履行出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新京报记者 王巍 刘洋 张静姝 张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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