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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发布该院近三年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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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二中院发布该院近三年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11月28日上午,天津二中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许绍田发布该院近三年金融审判工作情况,民二庭庭长赵立新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天津广播电视台、法制日报、今晚报等十余家媒体出席发布会。

一、近年来二中院审理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收、结案情况看,2016年至2018年,二中院共受理金融案件1867件,占全部商事案件的41.19%,其中,一审案件收案491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的56.18%;二审案件收案1376件,占二审商事案件的37.61%。审结1878件(含旧存),占商事案件的31.61%,其中,一审案件结案521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的43.74%;二审案件结案1357件,占二审商事案件的28.56%。

从案件类型看,金融案件类型大致有十种,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券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保理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期货合同纠纷等。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占前三位,该三类案件共计收案1687件,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90.36%。

从结案方式看,金融案件判决结案1183件,占62.99%;调解结案165件,占8.79%;撤诉结案277件,占14.75%;以移送、终结等其他方式结案503件,占26.78%。

 二、金融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新类型金融案件不断涌现、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且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增加。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包括金融创新交易方式、金融创新产品所引发的纠纷和传统金融领域中发生的新类型法律纠纷。同时,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如因融资租赁模式创新、租赁物种类扩大、参与主体日益复杂等变化,给融资租赁案件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挑战。另外,涉及融资型买卖等隐蔽性金融案件也不断增加,因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给法律定性带来困难。

二是当事人地域分布更加广泛。在以往受理的金融案件中,当事人更多集中于本地。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金融案件呈现地域分布广泛化、人员流动频繁化、诉讼主体复杂化的多重特点。在受理的491件一审金融案件中,涉及非在津注册企业及非津户籍人员案件占比为65.54%,对案件送达、开庭、调解、执行等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三是金融借款类案件公告送达较多。由于金融借款类案件往往涉被告人数众多,且部分被告故意躲避送达,导致多数案件不得不公告送达,成为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一审金融借款类案件中经公告送达的案件有198件,占比达22.35%。

四是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数量占比较高。在受理的491件一审金融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占比为60.08%,其中以商业银行为原告的金融借款类案件居多。财产保全数量较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增强,为减少损失,积极申请法院保全。

三、二中院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创新的新举措

一是立足审判实践,稳妥审理涉及金融创新领域的新类型案件。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遵循商事交易惯例,尊重金融监管机构意见,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空间。关注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市场产生的重要影响,研究有关金融借款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增进对交易惯例和新生交易模式的了解和掌握,正确认定交易表象背后的实质性法律关系。

二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天津营商环境。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贯彻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实施细则》,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增强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是强化专业化审判机构,大力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较强、新颖性突出的特点,进一步优化金融审判合议庭的组成,配置了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官,对证券、期货、保理、票据等金融案件以及新类型金融案件实行专门集中审理,确保金融案件审判质效。

四、金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1、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规范。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不作实际调查和严格审核,导致信贷业务存在重大隐患,面临较大偿债风险。有的金融机构在抵押登记办理条件具备后,未及时联系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期间抵押物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导致签订抵押合同目的落空。

2、贷后监管欠缺引发纠纷。有些银行在承接贷款业务后,对抵押物评估、现场勘查及状态缺乏必要的关注,风险管控意识不强,对债务人贷后使用行为缺乏评估和监督管理,致使贷款风险增加。

3、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诉讼中因诉讼材料无法直接送达,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后债务人仍未到庭的,虽然案件可以通过缺席判决审结,但判决的执行依然面临严重困难。

二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1、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负有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而实践中有的保险代理人仅注重收取保险费、签发保单,却忽视对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或者未履行说明义务,或者虽已履行但缺乏程序规范。由此导致出险后保险合同双方对免责或限责条款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因无法举证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致败诉。

2、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般会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有的保险公司却不能及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未能及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持第三方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及事故车辆维修费相关票据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因对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损失及修车费用不予认可拒绝赔付而形成诉讼。

三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反映的问题

1、实践中出租人往往忽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对租赁物权属进行登记,使得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跟踪监管,存在租赁物下落不明、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卖或抵押租赁物等交易风险。

2、有的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要求与租赁物的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租赁物回购协议,在承租人违约时由生产者、销售者回购租赁物回笼资金,但回购协议使得出租人、承租人、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产生纠纷的风险大大增加。

四是信用卡纠纷中的问题

商业银行方面,对用卡申请人的资格及其授信额度审查存在缺失,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存在未按程序操作的现象。持卡人方面,存在信用卡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以及持卡人配偶及亲属盲目担保现象较为普遍。另外,随着网络支付手段日益普及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因手机病毒导致银行卡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被盗刷的案例,反映出银行在确保网络支付安全方面还存在一定管理和技术漏洞,也说明持卡人的用卡安全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五是融资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反映的问题

企业间的融资性买卖合同纠纷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具有相当普遍性。由于真实交易目的的隐蔽,外在交易形式与内在效果意思不一致,加之交易环节众多,审判实务中难以界定其法律性质,在法律效力及责任认定的裁量上差异较大,影响了执法统一性。

五、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风险内控机制。金融机构除了要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设置、规范签约流程外,还要提高对合同相对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企业公章、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及有效送达地址等风险点的审核标准。二是要加强对抵押物、质押物、应收账款、租赁物的管控。对于抵押物、质押物和应收账款要按照《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动产交付手续,对于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租赁物的特定化,并加强对租赁物的管控,明确租赁物权利归属,以防租赁物转卖、灭失。三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从事违规销售行为的现象,净化市场环境。

(二)规范金融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意识、程序意识、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

1、规范信用卡和大额借款相关金融服务流程

银行应强化规范经营和谨慎经营意识,在办理申请人申领、挂失信用卡业务中,严把审核标准,严格要求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手续,保证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从源头上防范冒名申领或挂失信用卡情况的发生。对于大额借款,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作实际调查和评估;在抵押登记办理条件具备后,要及时联系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进一步规范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债务催收方式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程序,防止因程序不合理、不严谨产生争议。

2、规范保险条款说明、保单交付的服务流程

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条款,规范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可采用音像等方式保全证据,以证明保险公司充分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完善交接手续,通过让投保人签收交付回执等形式保留证据;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保险代理人的培训,杜绝保险代理人为揽保取得佣金,向投保人夸大保险范围与投保收益,对保险人免责和不赔付情形不作提示说明和解释,甚至与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代投保人填写保险合同,随意约定保费等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金融市场监管,促进金融业有序创新和规范发展

对融资租赁、证券、保理等金融业态,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方式,促进规范发展。对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上市公司高管的违规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一并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的交易配套机制,如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明确不予登记公示的法律后果,在企业间推动登记公示工作开展,降低交易风险;针对租赁物回购,完善租赁物残值评估机制,注重培育二次租赁市场,有效解决残值争议,促进租赁物的再利用。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通过把握行业整体态势,梳理行业惯例,明晰交易规则,出台具体行业操作规范,对金融商事机构的市场行为作出有效指引。进一步加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金融行业协会与法院联合化解金融纠纷的工作。针对金融活动中的普遍性、代表性问题,尝试建立高效反馈、协调及会商机制,一方面预防纠纷产生,另一方面在诉前、诉中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优势,协助司法机关调解纠纷,以满足金融交易的效率需求。

(五)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

金融机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应通力协作,大力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的风险预判和合同守约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实际承受力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好、有信誉的金融机构。通过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使消费者、投资者理性看待各类金融产品,尤其对新型金融交易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特征应充分了解;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灵活运用协商、和解、投诉举报等非诉讼手段,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市金融行业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今后,二中院将持续关注并深入调研各类金融商事案件所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平衡利益关系、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我市金融改革和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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