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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当上的副省长 两年前也被别人这样PK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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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贿选当上的副省长,两年前也被别人这样PK掉

4月9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宣判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对被告人刘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刘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用于破坏选举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时间回溯到2013年,在当年1月举行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采用了各种手段拉票贿选,而当时投票的619名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中,有523名省人大代表牵扯到了贿选当中。2014年,中央巡视组巡视辽宁省,就发现了此案的线索,最终,有关情况在2016年彻底水落石出,而涉案人员,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惩戒。

随着刘强案宣判,辽宁贿选案中涉案的六只进入司法程序的“老虎”,均已获刑。另外五人分别为:辽宁省委原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珉,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李文科。

严重损害换届选举秩序

刘强涉及两个罪名,其犯罪事实分为两节:

其一为受贿罪。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3万余元。

其二为破坏选举罪。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担任中共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刘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955人受到查处,其中中管干部34人,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触目惊心,多名省部级干部因此被组织调查。与此同时,已经退休两年的辽宁省纪委原书记王俊莲,也在家中接到了处分通知。

王珉作为辽宁省委时任主要领导,获刑最重。他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其中受贿数额高达1.46亿余元,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拉票贿选“零容忍”

2011年10月,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在政绩平平的情况下,以“黑马”的姿态成功上位,跻身省委常委班子。苏宏章通过贿选手段挤掉的,正是刘强。两年后,刘强也通过拉票贿选如愿当上了副省长。

法院查明,苏宏章受贿1996.8097万元,2010年至2011年,苏宏章为获得推荐并当选辽宁省副省级干部、中共辽宁省委常委,行贿110.6949万元。2017年5月19日,哈尔滨中院公开宣判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苏宏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此外,王阳因受贿罪、破坏选举罪领刑16年6个月,郑玉焯因破坏选举罪、受贿罪领刑3年6个月,李文科因受贿罪、行贿罪领刑16年。

为了达到上位的目的,这些人不择手段。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细节是:2012年底,郑玉焯为实施贿选,利用担任辽宁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身边工作人员向时任辽宁省铁岭市财政局原局长孙耀民索要手机30部,价值15.6万元。

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拉票贿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对拉票贿选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中央多次强调,严肃选举纪律,严禁权钱交易,确保选举风清气正。严肃依纪依法查处拉票贿选案,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严肃党纪国法,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2018年2月22日至5月21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对辽宁省进行了巡视,巡视组反馈称,辽宁“消除薄熙来、王珉恶劣影响不彻底,有的党员干部对系统性拉票贿选案思想认识不深刻,修复政治生态任务还很重”“选人用人问题比较突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仍有市场,组织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去年11月,《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披露,为了将巡视整改落实到位,辽宁省委决定,将“做好系统性拉票贿选案有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当作肃清薄熙来、王珉恶劣影响,净化修复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对在系统性拉票贿选案中所有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及纪律处分的842名有关人员,进行全覆盖式的跟踪回访。

这个数字,一方面说明了辽宁省人大代表贿选案的流毒之广,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中央与当地纪检监察机构彻底肃清该系列案件恶劣影响的决心。

反思拉票贿选案,我们得出深刻的警示:党纪国法是高压线、警戒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我们应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汲取拉票贿选案的教训。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指出的那样:全党同志和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