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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又创首次 一正四副讲解恶势力界定标准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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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扫黑办又创“首次”,“一正四副”讲解恶势力界定标准

撰文 | 高语阳

全国扫黑办又来一个“首次”。 

4月9日上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

这四个意见都非常重磅,分别是《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正四副”领导班子出席发布会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在现场看到,发布会由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景汉朝主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参加。 

一方面,公检法司四部门领导参加发布会,同时也是全国扫黑办主任、副主任共“一正四副”出席发布会。 

去年6月20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主任会议,当时,“一正六副”领导班子首次公开亮相。 

最早的“一正六副”中,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为主任,副主任包括:时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陈训秋、白少康、雷东生,最高法副院长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时任公安部副部长李伟。 

后来,一些副主任的原任职务有调整,例如李伟卸任公安部副部长等,全国扫黑办领导班子有进有出。到今年1月28日,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5次主任会议,报道显示,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训秋、崔鹏、毛定之、景汉朝、白少康、雷东生、姜伟、陈国庆、杜航伟出席会议。 

这里全国扫黑办领导班子成了“一正九副”,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接替李伟出任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另外增加了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崔鹏、中组部部务委员毛定之、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 

最近,9位副主任的原任职务又有些调整,例如,陈训秋已经卸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职务。 

在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上,与发布内容相关的“一正四副”公开亮相面对公众并回答记者提问,规格相当高了。

如何认定恶势力?

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开发布会,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觉得是有很多用意的,其中之一应该就是当前所处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殊阶段。

发布会上,陈一新首先介绍了四个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他说,按照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他提到,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这次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 

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这句话引起很多人关注。其实,在3月27日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工作动员培训班上,陈一新就提到,中央督导组要把确保每起案件都得到依法处理作为督导的重中之重,查一查是否建立了法院、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查一查是否存在定性“拔高”或“降格”处理问题。 

那么,如何避免定性“拔高”或“降格”? 

在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在介绍该《意见》时提到,首先,要明确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姜伟说,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同时,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 

除此之外,细化认定标准。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意见》对这些问题逐一释明。例如,《意见》明确,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打“黑财”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阵的发展,政知君在此前的文章中提到,“打财断血”越来越多地在扫黑除恶工作部署中被提到。也就是说,不仅要扫黑,而且要打“黑财”。 

在3月27日的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工作动员培训班上,陈一新就说,中央督导组要重点督导侦查机关依法抓捕涉案人员与查清涉案财产是否同步进行,查一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涉财产刑是否同步起诉、同步审判,查一查金融、税务等部门是否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开展“打财”“断血”工作。 

在9日发布会上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这一点就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在介绍这个《意见》时说,文件共五个部分24条,从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对涉黑恶财产处置进行了规范。 

其中,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加大了涉黑恶财产的审查、处置力度。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此外,《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意见》也是针对“套路贷”、“软暴力”两个热点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读者如果有兴趣可以搜搜全文,政知君在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总而言之,全国扫黑办的首场发布会内容非常充实,而且都是“硬内容”,够大家慢慢消化的。在全国扫黑除恶第二年开年同日发布4个意见,可以看出对接下来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视以及部署的方向,未来落实如何,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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