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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泉控股强迫交易案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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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二审公开宣判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原审被告人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郭汉桥、赵大建强迫交易、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挪用资金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0月12日一审宣判,对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亿元;对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分别以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相应刑罚;对冻结在案的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7.9亿余股方正证券股票的价值扣除其投资支出的人民币60.9亿余元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挪用未归还的资金人民币16.3亿余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宣判后,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吕涛均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被告单位政泉公司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政泉公司的上诉状,征询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询问了政泉公司诉讼代表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了五名原审被告人,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政泉公司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上诉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文贵通过马建以安全部名义进行施压,或者指派公司人员直接威胁等方式,在公司收购股权、增资扩股等多笔交易和经营环节,逼迫有关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其他合法经营权,进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重大,影响特别恶劣,上诉单位构成强迫交易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和吕涛均系受郭文贵指使实施强迫交易或挪用资金犯罪行为,其中郭汉桥、赵大建构成强迫交易罪,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和吕涛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上述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上诉单位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单位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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