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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改判金哲宏无罪 责任追究应尽快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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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改判金哲宏无罪 责任追究应尽快启动

今日社评

本报特约评论员

过去一些年代,法制水平不高、法制环境不佳固然是实情,但不能把发生冤假错案的责任都推给“时代”。刑讯逼供在任何时候都是违法的,即便受到了某些方面的压力,也决不能以刑讯逼供获取“证据”,以陷害嫌疑人换取工作成绩。

昨天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宣告50岁的吉林男子金哲宏无罪。案件代理律师表示,金哲宏案改判让更多案件的当事人看到申诉的希望,我国应建立更快速的冤案平反机制。吉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工作将依法启动。(相关报道见07版)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一名年轻女性遇害后,27岁的金哲宏被锁定为嫌犯起诉至法院,经历5年审理,金哲宏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在,吉林省高院以无法证实金哲宏实施了杀人行为、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前后矛盾、杀人动机事实不清、被害人死亡时间事实不清、加害被害人的行为事实不清等5个理由,决定撤销原判并宣告金哲宏无罪。案件代理律师透露,金哲宏在案件侦查阶段即遭刑讯逼供,一方面令他屈打成招,另一方面导致他变成残疾人,无法摆脱双拐独立行走。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已确立多年,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但一些公安司法机关只重口供,不重证据,在找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就大搞刑讯逼供。金哲宏遭受刑讯逼供之事,至少有他在看守所做的体检作为旁证,而公安司法机关只重口供,不管这口供是否通过刑讯逼供得来,并把口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甚至唯一依据,更是严重违背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也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了造成这起冤假错案的症结所在。

金哲宏被改判无罪,国家赔偿也将随之启动。对于这样一起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身心伤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和强烈关注的冤案,在启动国家赔偿弥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尽快启动冤案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得好: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要坚决引以为戒,强化办案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司法部门加强制度建设,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决心令人期待,但要从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让办错案的部门和人员依法承担应有的责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让责任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有效警示后来者敬畏法律,敬畏公民权利。特别是那些恶意办错案、故意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如果不能受到依法的追责,不但将影响法律公正、社会正义的伸张,冤假错案的教训也很难在某些人眼里达到“深刻”的程度。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纠正了多起冤假错案,蒙冤受屈的当事人重获自由,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在公众高度关切的追究冤假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问题上,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做得不够。金哲宏现在被宣告无罪,司法机关表示将启动国家赔偿,但对这起重大冤案错案能不能启动责任追究,目前仍然并不明朗。

有一种意见认为,大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案发时的法制水平和法制环境有关,比如有些地方要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过去一些年代,法制水平不高、法制环境不佳固然是实情,但不能把发生冤假错案的责任都推给“时代”。如果确由法制不健全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冤假错案,当然不应由具体办案者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办案人员“习惯性”刑讯逼供,就存在着制造冤假错案的主观故意。刑讯逼供在任何时候都是违法的,即便受到了某些方面的压力,以刑讯逼供获取“证据”,以陷害嫌疑人换取工作成绩,任何条件下都是不能原谅的。

如果只纠正冤假错案而不追究责任,如果冤假错案制造者没有受到惩罚,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权力必然任性如故,冤案错案也就很难真正避免和杜绝。要防范和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必须依法严格追究冤案错案制造者的责任,只有让冤假错案受到责任追究,才能让公平正义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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