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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案国家赔偿290万 其女:将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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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李锦莲案国家赔偿290余万元 其女儿表示将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9月18日,在法定截止日期前的最后一天,李锦莲收到了江西高院对其做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消息。

封面新闻记者从李锦莲代理律师处获悉,当日,已收到江西高院寄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律师提供给记者的这份(2018)赣法陪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江西省高院将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

李锦莲代理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两个月前的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总计4100余万元。其中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申诉支出50万元。

江西高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中提出,对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请求,因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依法予以驳回;对于李锦莲提出的赔偿申诉支出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李锦莲提出江西高院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江西高院亦予以驳回。

1999年,李锦莲因被控毒杀同村两名儿童而被判处死缓,江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对李锦莲一案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其无罪,当庭释放。

李锦莲女儿李春兰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其对江西高院做出的赔偿金额不满意,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李春兰称,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决定后,父女曾三次与江西高院就赔偿金额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当日,记者就李锦莲国家赔偿金额有关问题采访江西高院,但该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不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联系江西高院新闻处,该处负责人表示暂不清楚该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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