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评昆山反杀案:刑法应该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原标题: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刑法应该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 新京报快评
应该赋予善良人享有充分的防卫权,激活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再被压制,让民众惩恶扬善的情感能够得以实现。
文 | 汪明亮
几天来,昆山宝马司机被“反杀”案引来民众与各界人士的关注,涉案人于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引起颇多争议。
而据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新通报,针对备受关注的宝马司机被“反杀”案,警方已经撤案。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回应了民众的关切,满足了他们的朴素情感,而且对新型的刑法理念的树立具有标杆意义。
此案之所以能引发舆论热点,根本在于通过监控视频以及既往历史的查阅,“善”与“恶”形象对立太过明显。刘某虽然以往劣迹斑斑,在本次事件中也是违规在先、继而借酒行凶,但是却在打斗中丧命,施暴者成为“受害者”;而于某虽然迫于无奈被迫反抗,却导致刘某丧命,有可能接受法律的惩罚。
回顾此次争议的本身,其实根源都在于,当被犯罪侵害,善良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刑法该保护谁的权益?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提出了“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之论断。不过,此论断过于理想,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实践表明,善良人(特别是被犯罪侵害的善良人)与犯罪人的权利是难以同时兼顾的。善良人与犯罪人的权利更多的是一种零和关系,对犯罪人权利的强调,就意味着对善良人权利的剥夺。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论在刑法理论界已占主流,并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产生了实质影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开始围绕着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而构建。在刑事司法方面,体现在确立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限制死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立法方面,严格正当防卫条件,惩罚防卫过当也是其中一个重要体现。
因此当防卫过当判决频频见诸报端,善良民众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担心防卫过当会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敢防卫、不愿防卫,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最终形成好人怕坏人的局面。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出于对犯罪人权利保障的需要,司法机关所作不予立案、不予起诉、无罪判决或从轻判决,容易引起被害人及其家人不满,更容易招致社会舆论的指责。如此一来,导致刑事司法与民众朴素情感常常处于难以兼容之状态。
从理性选择角度看,犯罪是一种利益与损害之衡量。过于强调犯罪人的权利,会使犯罪成本降低,不利于预防犯罪:刑罚宽缓,会使犯罪人感觉到有利可图;证据规则过于严格,容易使潜在犯罪人养成侥幸心理。
因此,也需要树立“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论,让“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这一观点更深入人心,影响司法实践,让善良人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
应该坚持,在刑事领域,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内涵不仅仅包括犯罪人的权利保障,更应该包括对于善良的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障。人权不是犯罪人的专利,刑事法治不能以牺牲善良的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为代价,不能只让犯罪人享受法治的红利。
应该赋予善良人享有充分的防卫权,激活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再被压制,让民众惩恶扬善的情感能够得以实现。
□ 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