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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 今后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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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大快人心,今后该出手时就出手?这些法律细节不能忽视!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刘海龙持刀长刀砍伤骑车男子于海明,不料长刀掉落被于海明捡起,持刀还击将刘海龙砍伤倒在草丛,刘海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今天下午,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昆山市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此,此事暂告一段落,舆论一片大快人心。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起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不应该仅止于此。

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是哪些?

警方通报中,认定刘海龙当晚为醉酒驾驶,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且违法变道与正常骑车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擦。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李翔教授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这一情节只是酌情考虑的因素,并非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作为警方的案情通报来说,有必要把案件的全过程全面地向社会反映。”

李翔指出,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一般正当防卫;另一种则是没有防卫限度要求的特殊正当防卫。从警方通报来看,最终认定于海明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

“这里面我认为有两个关键点。”李翔说,一个是刘海龙有“借事生非”的情况,将本来的小矛盾主动升级为恶性事件;另一个便是刘海龙有手持凶器的行凶行为,“他使用了极具杀伤力的管制刀具,对于海明的人身造成了极大的危险性,这是在认定无限防卫权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击打还是捅刺,对正当防卫有无影响?

在警方的通报中,对刘海龙持刀行凶的行为用的是“击打”一词,于海明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有网友认为,从这点来看,网传拿刀背砍的段子或许是真的。

对此,李翔认为,刘海龙的行为是击打,还是砍、捅、刺,对于本案中认定正当防卫没有影响。“刘海龙手持凶器,且属于管制刀具,而且是双面开刃,杀伤力在客观上是存在的。对正当防卫来说,不能对当时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状态下的防卫人提出过高要求。”

江苏省检察机关也表示,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追砍时若是砍中会怎样?

根据警方调查,于海明在第一时间捡起刀后,7秒内对刘海龙连捅5刀,在刘海龙跑开后,又追上去两次挥刀,但未砍中。此前便有律师认为,于海明追砍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人们不禁产生疑问,假如这两刀砍中了,是否会对本案的定性产生影响?

权威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江苏省检察机关在通报中表示:“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李翔则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及相关解释,防卫行为是一个持续性行为,防卫过程的结束应该以危险状态从根本上排除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于海明无法判断刘海龙跑开后有没有可能再次实施攻击,也就是说,对于于海明来说,追砍时危险状态尚未排除,所以其行为依旧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可以不靠跑了吗?

从8月28日舆论发酵,到今日公安、检察部门相继发布通报,本案可以说暂告一段落。当然,刘海龙的家属还可以就公安机关撤案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回到本案中,从结果来说无疑是“大快人心”,网上一片叫好之声。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坦言,从目前来看,于海明的案例还只是个案,下次再遇上,或许还得靠跑。正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所说,不论法律的规定有多么完善,最终执行的还是人。

事实上,本案中不论是刘海龙可能存在的“拿刀背击打”,还是于海明捅了5刀后继续追砍,甚至是刘海龙最终死亡的结果,放在以往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于海明防卫过当,这也是为什么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会撰文,直言正当防卫成了“僵尸法”。

“如果这起案子没有引起强烈的舆论,没有这么多人关注,还会这么判吗?”这或许是案件过后,有关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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