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有啥变化?集中在三方面
原标题: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有哪些变化?
撰文 | 周宇
继今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后,昨天,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全文。
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现行版本是2015年10月党中央印发、2016年1月1日实施的。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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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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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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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和上次修订后较为不同的一点是,本次中央要求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梳理了本次修订后《条例》中各部分的主要变化,从微观中看到中央对党纪要求的变化。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主要有三个变化。
首先,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在此前的基础上,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时强调: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其次,增加了“四个意识”的表述。2016年1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后,经过两年的实践发展,最终写入了《条例》。
第三,新增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条款。这部分内容最早在2015年由王岐山提出,后于2016年底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主要调整了两部分内容。
《条例》强调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此外,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新《条例》细化了不同的情况。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做出改组或解散的决定。
对于开除党籍的党员多了一条限制,五年内不得推荐担任同级或更高的党外职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这部分主要增加了几处细节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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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加了“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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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党员,如果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的方式上,增加了责令检查、诫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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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增加了“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此部分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删除了旧版中关于影响党的形象、败坏党的形象给予处分的表述,二是对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做了修改。新版《条例》指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国家机关。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党组织在党员死亡后才作出处分决定的,如果处分是留党察看以下,之前要求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新版《条例》强调,要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另外,党员受处分后,除了职务、工资需要调整,新版《条例》还强调工作和其它有关待遇也应相应变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说完大原则,现在看分则。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先说新增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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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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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污蔑英雄模范的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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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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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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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的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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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要处分。
同时,对信仰宗教的党员,《条例》新增了“柔和政策”,给出了选择:
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新增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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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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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调整为“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以上这些情形都要处分,提高了可操作性。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新版《条例》在本章第一句话就是新增的“表态”,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然后才是具体的情形表述。
廉洁纪律部分主要增加了对金融资本方面的条款。
党员不该收受的物品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述中,增加了“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情形
此外,第95条全部为新增内容,强调党员干部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都属于违纪行为。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群众纪律方面最大的特点是增加了扶贫领域和涉黑涉恶的内容。
比如同等情况下,扶贫领域违纪要加重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另外一个亮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庸懒无为、效率低下也写进了《条例》,此后再出现这种情况可直接给予党纪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也算违反群众纪律。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工作纪律主要新增了4种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应受到处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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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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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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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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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被写入了《条例》,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