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可停两车 为何不让我停?
广州日报
原标题:车位可停两车 为何不让我停?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艺明)顺德的黄女士购买了一个“超大车位”,可以勉强停下家中两辆汽车,但是物管认为其侵犯了邻近车位的空间,对其采取了打桩、锁车、禁入等种种手段,只允许她家的车位停一辆汽车。黄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小区物管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该案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佛山中院认为,黄女士一位停两车的行为,不妨碍其他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属于对车位的合理使用,判决物管公司停止相关的行为。
记者同时还了解到,禅城法院去年判决的一起类似的案件中,则出现了不同的结果。究竟什么样的车位才可以“一位停两车”?法官表示,一切应以是否侵犯其他人的权益或公共权益为准。
事件:车位停两辆车遭锁车阻拦
黄女士是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山路某小区的业主,购买了该小区284号车位。她说,当时之所以看中这个车位,是因为其面积较大,该车位宽3.74米,长7.16米,建筑面积达26.6平方米,足可以停放两辆小型轿车。而在该小区内,这样的超大车位并不少。
事实上,在购买了该车位后,黄女士和她的家人也的确把她们的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和一辆飞度牌轿车停放在此车位。不过在2017年3月,小区物管公司突然分别在小区公示栏和车位张贴通知,称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将从同年4月1日开始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汽车,对停放两辆汽车的车位边界位置打桩。
此外,物管公司还规定一个车位只配一套出入小区大门的自动开闸蓝牙,甚至还曾对黄女士停放的其中一辆小汽车上锁,这也是为了限制同一个车位停放两辆小汽车的情况。
黄女士称,物管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她和家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后来有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前来协商,也向物管公司明确,只要不侵占公共场所或影响公共通行,一个车位停放几辆汽车不是物管公司的管理权限,但物管公司仍坚持一个车位只配备一个开闸蓝牙。
2017年7月,黄女士一纸诉状将小区物管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包括打桩、锁车、限制出入等行为。
物管:业主行为侵犯相邻车位空间
物管公司方面回应称,黄女士车位的尺寸实际上不能满足同时停放两辆汽车的需求。若强行停放两辆汽车,必然侵犯公共空间或者邻近车位的空间。
小区业委会表示,在2017年6月,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显示,关于小区较大车位停放两辆汽车的问题,由于汽车开门已侵害相邻车位的空间权并导致业主投诉,为缓解邻里矛盾,小区业委会要求凡能勉强停放两辆汽车的较大车位的业主,必须与其相邻车位业主沟通取得谅解,凭产权证、身份证在居委会、物管、业主委员会、相邻车位当事人多方见证下,对停放两辆汽车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如果相邻车位业主不同意,是不允放停放两辆汽车的,因为那样开车门会侵犯相邻车位的空间权。
业委会还称,事实上,黄女士多次遭隔壁两车位业主电话投诉。
判决:不损公共利益 一位可停两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使用权。该案中,黄女士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使用该车位停放汽车。
经法院分析,首先,两被告称相邻车位业主多次电话投诉,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也未能说明清楚如何核实投诉人身份情况及投诉内容;其次,黄女士现场示范在案涉车位停放两辆汽车,基本可以停放在案涉车位内,虽有少许超出部分,但并不妨碍其他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不致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因此,黄女士主张当车辆大小符合一定条件时,案涉车位可停放两辆汽车的说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指出,虽然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对较大车位能否停放两辆汽车问题作出了决定。但该管理规约并未经过其他业主讨论、同意,也未向其他业主公布,因此对业主并不具有约束力。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该车位上树立路桩,不得对停放在该车位的车辆上锁,不得限制原告黄女士的车辆正常出入小区停车场,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原告黄女士驾驶汽车正常停放、进出该车位的行为。
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相关案件:
一车位停两车业主败诉
是否只要自己的车位能停两辆车,车主就可以“任性”停?去年,禅城区法院判决的一个类似的案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2008年6月28日,禅城的骆先生向佛山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小区地下车位,其套内面积为12.5平方米。骆先生说,该车位比同时期车位售价高出了3万元,他买的时候就是看中车位的后方有不少空间,完全可以停得下两辆车,而且购买时开发商也允许他停放两辆小车。
入手该车位后,骆先生一直停放两辆车辆。可是到了去年,物业公司不允许骆先生再停放两辆小车。骆先生于是将物管公司告上禅城区法院。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骆先生作为产权车位所有人,是否能够在其车位上停放两辆车。经查,骆先生产权证记载的车位套内面积为12.5平方米,与其他车位并无区别。其占有、使用该车位的范围应该以车位套内面积为限,不能就此推定该车位属于停放两辆汽车的车位。至于骆先生称购买车位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其可以停放两辆车,该事实骆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承诺没有双方合同约定,即使骆先生曾经以停放两辆车的形式长期使用了该车位,也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就停放两辆车形成协议。最终,禅城区法院驳回骆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