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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付530万好处费属实 为何未认定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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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解析张文中案:为何530万好处费“属实”,却未认定单位行贿罪? | 新京报专栏

从法治的视角看“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尽管出现了控辩双方皆称“无罪”的少见场景,但其中也不乏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专业之辩。它最终呈现的,仍是司法公正。

文 | 王琳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案成产权保护“标杆”案件

此案自决定再审之日起即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宣判过程还全程视频直播,自然吸睛无数。坊间评论纷纷将此案的再审翻盘帖上了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等标签。甚至还有论者将此案与改革开放之初的“傻子瓜子案”相提并论,“张文中案”也因此成了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标杆”性案件。

对“张文中案”政治意义的评价,有它的现实背景。

一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

二是在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司法层面,最高法于2016年12月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最高检则在2017年1月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就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可以说,加强产权的司法保护,到今年年初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个案)”了。

单位行贿罪改判,不意味“好处费”合法

个案判罚胜过一沓文件。围观者都知晓了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意义。但个案判罚中所体现的法治确定性和预防功能,在舆论场上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比如,在张文中所涉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这三罪中,诈骗和挪用资金因存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再审判决中有较详细的阐述,这里不作讨论。

单说这里的单位行贿罪,根据原判,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再审也确认了这一事实,为何最终认定罪名不成立呢?

查裁判文书可知,这两笔涉案款项,一是广州华艺广告公司李某某通过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向物美集团索要500万元,李某某也收到了这笔巨款。再审改判的关键理由有两处。一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文中有向梁某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二是梁某没有实际收受这500万元。

事实上,单位行贿仍是国家刑事司法打击的对象,不构成犯罪并不表示,民营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就是值得鼓励的。

而另一笔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再审也认定“属实”。改判的理由主要是综合考虑了这些情节: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物美集团没有意图及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赵某某也没有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购中物美集团不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收购价格在国旅总社的预期范围内,收购不仅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收购解决了国有企业的资金紧张。

最后的结论就是,这30万元好处费,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改判并不意味着,“好处费”就是合法的。脱离了个案的具体情节来看结果,很可能会造成对这次司法纠错的错误认知。

张文中案再审改判体现司法公正

从法治的视角看“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尽管出现了控辩双方皆称“无罪”的少见场景,但其中也不乏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专业之辩。它最终呈现的,仍是司法公正。

此案的警示意义,对司法机关来说,应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确保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无罪;对市场主体来说,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也不管是知名企业家还是不知名的个体从业者,谨守法律边界的要求也是应共同遵循的。

王琳(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