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会不会因逃税坐牢?律师:如初次只需补缴
本报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针对近日崔永元曝光的演员范冰冰签订“大小合同”一事,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认为,如果崔永元所说属实,大小合同共计6000万元,按照税法计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但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初次违法免罪,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
如果范冰冰此前没有受到过逃税处罚,那么其行为很可能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受到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逃税的,则可能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免于刑事处罚
周兆成表示,“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
以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如果被查实,属于故意隐匿收入,就已然触犯税法。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刑法》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周兆成认为,按税法计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上述修改中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即逃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崔永元所述为真,范冰冰如果之前没有收到过逃税的行政处罚,待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只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那么范冰冰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犯罪。如果其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逃税的,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兆成强调,范冰冰可能不会像16年前的刘晓庆一样入狱。刘晓庆案发时,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的偷税罪。简单一点说就是如果你偷税到一定金额(这个金额的起点最低是一万元),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经济犯罪的处理越来越倾向于从危害结果和悔改措施方面进行考量,经济犯罪呈轻罪化、甚至无罪化趋势。
成立工作室、放弃国籍均可避税
周兆成同时认为,个人所得税本来就具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对于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如果巨额偷税漏税,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必然激起公愤。比如,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税后”,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毛阿敏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后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监狱。
另外,明星也有多种手段避税。周兆成介绍,有的明星挂名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工作室,包括大名鼎鼎的避税天堂霍尔果斯、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明星工作室齐聚的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或者直接放弃国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这样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003年冯小刚电影《手机》埋下的矛盾,因电影《手机2》开拍的消息进一步激化。近日央视《实话实说》栏目前主持人崔永元接连发声,矛头对准《手机2》导演冯小刚、编剧刘震云和演员范冰冰。
期间崔永元称某演员拍戏签一大一小两份合同,小合同约定片酬为人民币1000万元,大合同则为5000万元。且拿了6000万合同的该演员只在片场演了4天。其放出的合同图片显示,该演员为范冰冰。
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认为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崔永元认为,该声明相承认了“大小合同”一事的真实性。
由此引发了舆论对于“大小合同”是否涉嫌偷逃税的讨论。据媒体报道,范冰冰工作室所属辖区的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