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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为企业家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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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张文中无罪

本报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徐隽)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国旅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据此,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伟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对物美集团、张伟春定罪量刑及对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追缴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宣判后,合议庭向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诉讼代表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据悉,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张文中和张伟春的亲属、物美集团职工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有关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部分群众80余人旁听了宣判。

■短评

为企业家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案再审宣判,改判张文中无罪。这不仅还了当事人和当事企业一个公道,而且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依法保护产权、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决心,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平等保护、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得到落实,一批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错误的案件得到纠正,大大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张文中案的改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

有恒产者有恒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要求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张文中案的改判,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最高法经过再审张文中案,依法纠正了原判决把企业一些不规范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的错误,依法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沓文件,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甄别纠正工作的深入,必将进一步增强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全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财富安全感,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更多的信任感,从而营造出更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