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泄密案二审改判有罪获刑4个月 仍可上诉
原标题:马英九泄密案二审改判有罪获刑4个月 仍可上诉
海外网5月15日电 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判其无罪,不过,“台北地检署”对该判决结果不满并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今日(15日)上午,台湾“高等法院”改判马英九有罪,马英九获刑4个月。
据台媒报道,台湾“高等法院”撤销了一审无罪判决,改认定马英九犯下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判处马英九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下同)。马英九仍可上诉。
此案一审时,台北地方法院虽然认为马英九有泄密行为,但最终依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赋予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院际调解权”及检方举证不足判马英九无罪,不过,“台北地检署”称,此案与“院际调解权”无关,马英九犯行明确,随后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
据早前报道,2013年8月31日,台湾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因督导特侦组办案,监听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电话时,意外发现柯建铭请台湾立法机构前负责人王金平“关说”(指当官者利用职权干扰正常执法或行政活动)司法案件,黄世铭随即向马英九报告案情。“台北地检署”起诉认定,马英九为了政局安排,将侦查秘密泄漏给时任台行政机构负责人江宜桦、时任马办副秘书长罗智强,2013年9月4日黄世铭再对江宜桦泄密。因此,“台北地检署”依“刑法”泄密、教唆泄密、违反“通讯保障监察法”、“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罪起诉马英九,法定刑期最重可判3年。
据了解,黄世铭2015年已被台“高等法院”依泄密罪判刑1年零3个月、得易科罚金45万定罪,马英九则在2016年5月卸任后免除了刑事豁免权。“台北地检署”2016年12月启动侦查,约谈马英九、罗智强、江宜桦等人,并于2017年3月14日起诉马英九。经过审理,台北地院2017年8月25日判决马英九无罪,可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台北地检署”外,柯建铭也控告马英九涉教唆泄密、泄密罪,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3月28日判马英九无罪,柯建铭随后提出上诉,同年10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仍判马英九无罪。(综编/海外网 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