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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谈官员“通奸”被偷拍:隐私权不能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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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官员“通奸”被偷拍,隐私权不能当挡箭牌

■ 观察家

偷拍上司通奸的民警被行拘,而坐实违纪的周某某连处分都没沾上,不过是换个“权力相对小了”的地方继续做官。“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如此“免罚”借口,也能摆上台面。

这是一个堪比电影桥段的真实案例,但“剧情”的发展,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

而澎湃新闻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该不该被行拘?单就法律条文论,并无不妥之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隐私权的普适性看,池文的行为的确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问题是,被偷拍的对象并非普通公民,而是手握权力的公务人员。假如秉持“公务员无隐私”的观点,池文的偷拍行为就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遑论以行政处罚。然而,这种看似正确的观点,也并非无懈可击:一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固然可以视为“透明地带”,如若是公务之余,吃喝拉撒睡等生活细节也要任人打量、暴露无遗,这种“绝对透明”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当然,对池文行拘6日的处罚是否恰当,还是有商榷之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池文偷拍他人尽管涉及侵犯隐私权,但并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事实上,因为他的如实举报,让周某某违纪行为“曝光”,更有“立功表现”。去年8月,黄岩公安分局已对池文实施7日禁闭,也算是有“罚”在先。综合考量这些因素,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更加合情合法。

至于对周某某的处理,与池文“禁闭”加行拘的“双重待遇”相比,更让人有“罚酒三杯”之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坐实违纪的周某某连处分都没沾上,不过是换个“权力相对小了”的地方继续做官,“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如此“免罚”借口,也能摆上台面。再看调查过程,办案人员均为其“下属”,周某某也未停止履职,这些程序“瑕疵”,更让人心生疑云,亟待进一步澄清。

法治的真谛,在于如何对待权力。手握公权,注定了隐私权的不完整,不能拿着“隐私权”做挡箭牌;身为公民,也有权利的底线。在权力规制与权利保护之间,才能生长出法治的大树。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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