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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推行检察公益诉讼 利于终结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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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推行检察公益诉讼,利于终结公地悲剧

■ 观察家

检察院来行使公益诉讼权,也是对于现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的巨大突破。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上还公布了检察院公益诉讼的“成绩单”,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565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9497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2件,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4亿余元。

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一个问题,环保、食品安全等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因为受害者不明确,导致没有当事人能提起诉讼,侵权者逍遥法外,相关违法行为不能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形成了“公地悲剧”。污染了一家的池塘,有人提起诉讼;污染绿水蓝天却没人能提出索赔,这是咄咄怪事。

为了解决现代诉讼制度下的“公众权利真空问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波澜壮阔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选择山东等13个省份展开试点。

由检察院这支“国家队”来提起公益诉讼,有其优势: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财力、人力也更为充足。而由检察院来行使公益诉讼权,也是对于现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的巨大突破。原本,民事诉讼是所谓“民告民”,现在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官告民”,突破了既有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

相较于检察院公益机制的这种突破,之前相关单位都是谨慎探路。到如今,检察院公益诉讼经过两年多的试点、铺开,经过上万起案件的诉讼操作,已经积累比较丰富的操作经验,之前积累下的典型问题也需得到规范化解决。所以,两高才公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一公益制度定型化。

《解释》首先明确了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不是普通的民事原告,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解释》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诉前程序”作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先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这些诉前程序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是检察院的公益诉讼程序与其他法律监督程序的精准衔接。数据显示,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整改比例比试点期间明显提高,山东达91.7%,安徽达89.4%,这说明检察院公益诉讼长了牙齿,经过诉讼化的改造之后,这一机制比如之前的“检察建议”火力加倍。

检察院公益诉讼推行两年多时间,其意义不限于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4亿余元,进行了上万的诉讼操作,而是作为一项司法创新制度终结了绿水蓝天、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地悲剧”,并形成一种长期有效的制衡机制。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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