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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提案: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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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工党中央提案:完善非法集资监管,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农工党中央获悉,农工党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一份题为《关于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建 议》(以下简称“《建 议》”)的提案。

《建 议》指出,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非法集资监管难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非法集资绝大部分是普通自然人或者有其他经营范围的普通公司,并不受金融监督机构的监管。二是民间借贷在发生纠纷和造成损失之前,表面上只是借贷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关系,存在非公开性和隐蔽性,难以及时有效监管。三是监管制度不完善。由于部门规章不能设立行政许可与处罚,且仍采用无条件备案制,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多元跨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仍然采用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并主要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施行监管。”

为此,农工党中央在上述《建 议》中提出如下几点建 议。

一、尽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条例》中应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市场准入机制变备案制为注册登记制,提高机构从业门槛。二是实施分类监管,即对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机构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三是提高处罚力度和赔偿范围,如以机构注册资金或经营款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处罚标准,避免非法集资数额难以确定的瓶颈问题。

二、完善非法集资的监管机制。一是在“三会”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对金融进行统一监管,包括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真空或重叠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二是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切实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要管规则、管准入、管行为、管指导,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管合法机构、合法业务,对于非法机构、非法业务也要注重分工配合,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三是加强和充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赋予其行政执法权,更好地发挥监管、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的作用。四是对于在监管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时,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必须克服就案办案的单纯思想。在办案中要提高政治敏感性,要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既要对犯罪行为严历打击,又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和阶段,要把挽回经济损失作为执法的一项重要标准,用有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来平息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司法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要相互沟通,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上达成共识。

四、建立被害人利益保障机制和涉案财产托管机制,妥善做好案件风险处置工作。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弥补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必须对此做出风险评估,制定最佳的应对方案和措施。继续做好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案件主办地政府应履行好主体责任,协调督促各地进一步发挥好配合作用,妥善做好案件审判、资产处置、资金清退等各项工作,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应实施重点案件和重大风险台账式管理,制定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稳妥推进重大风险、重大案件的处置进程,以加快存量案件风险的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