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如何进行议事决策?
监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委委务会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监察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原则、审议事项、工作程序、调查决策等事项应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审议事项。包括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向中央纪委、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组织建设等事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三)工作程序。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四)调查决策。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与研究的人员范围。如,研究线索处置的人员应控制在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委领导、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线索管理工作人员范围内。(中央纪委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