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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将迎2004年后首度修改 以往历次修宪都改了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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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宪法将迎2004年后首度修改,以往历次修宪都改了哪些地方?

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根据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1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

这意味着,继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我国的宪法将迎来又一次修改。回顾历史,新中国成立以来,自1954年首部宪法通过,我国至今已分别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了新宪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迄今为止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经历了4次修订。

宪法修改必须贯彻哪些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以1982年制定的宪法为主体,经4度修订而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12日召开的会议,对宪法的地位与作用作出了肯定:

会议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何选择在此时研究修改宪法,此次会议也作了解释: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决定用一次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也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这次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

宪法修改过程中,必须贯彻哪些原则?会议强调了4个方面,分别体现了政治性、程序性、人民性和专业性: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严格依法按照程序进行;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195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回顾这部宪法的起草工作,离不开毛泽东的重视,他担任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领导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进行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1953年12月27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后的第三天晚上,毛泽东即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前往杭州。途中他告诉随行人员:治国,须有一部大法。他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宪法起草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报经中央批准后便着手起草。3个月时间里,宪法起草小组先后起草并修改出了4稿,并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修改。

3月上旬,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第四稿后,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初稿,先后召开了七次会议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宪法草案。

对于宪法草案的内容,毛泽东在《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进行了总结:一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二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三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四是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是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字数连序言不足1万字。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在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七次会议讨论修改,并于6月11日第七次会议一致同意将它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标志着宪法起草工作胜利结束。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随后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1.5亿人参加了宪法的讨论。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诞生,以宪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基本的宪政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中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历次修改宪法改了啥

历次宪法的颁布与修改,都与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建设息息相关,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打上了深深的时代烙印。

“文化大革命”其间,我国的民主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不可避免地体现出浓厚的“文革”色彩。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共4章30条。“文革”产物“四大”也被写进了宪法:“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并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改革开放新形势下,1980年,在叶剑英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共4章138条。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出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了宪法,“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则取代了“计划经济”。

“八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是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出了6处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最近一次宪法修改发生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写入宪法,确立了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成为两大亮点。

时隔14年,宪法将迎来又一次修改,这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这一特殊的时间节点上,此次宪法将作出哪些修改,我们充满期待。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华社、中国新闻网、中青在线、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