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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复审莎普爱思:是否违法需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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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复审莎普爱思广告,是否违法需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新京报快评

莎普爱思广告风波仍在持续发酵中。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责成浙江省食药监局,立即对莎普爱思产品广告内容进行复审,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严格药品广告审查程序和标准,从严审批广告。在复审期间,该企业已主动全面停播“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

此前,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监控系统显示,未发现有关“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违法广告。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措辞看,只是要求浙江省食药监局进行“复审”,虽然并非确认莎普爱思广告内容违法,但“责成”的用词,以及对各地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管的特别强调,体现的是审慎和严厉的态度。

责成复审,显然也是对公众疑问的积极回应。对于莎普爱思广告是否违法,公众质疑声颇多,一句“未发现违法”,仍不足以消除这些疑点。

针对质疑,12月3日,莎普爱思曾针对质疑发布澄清公告,引用于1995年、1998年完成的临床实验结果称,滴眼液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

问题是,一份20年前的临床实验,在业界并未形成共识。12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要求浙江省食药监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也让莎普爱思的真实临床效果“悬置”未决。

姑且不论实际疗效如何,光是审视莎普爱思的广告用语,就存在若干问题。

首先,莎普爱思以天价广告费刊登出来的用语,如“模糊滴、重影滴、黑影滴”“有点痛,坚持滴”“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等,带有强烈暗示性“断言”和“保证”,容易误导消费者忽视不良症状、迷信药品安全性,已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6条明确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其次,莎普爱思涉嫌触碰的另一条“红线”,就是造成“公众误解”。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翻看莎普爱思产品说明书,适应症为“早期老年性白内障”,但在莎普爱思滴眼液视频广告中,并无“早期老年性”字眼,故意使用较小的字体、难以识别的颜色处理“早期老年性”用语,也易使消费者对药品功效产生误解。

在此也期待,复审的结果,能回应舆论关注的这些具体问题,并针对公众甚至专业医药人士的质疑做出合理解释。

文 | 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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