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应以合理价格的上限 避免撞豪车带来风险
新文化报
12月8日下午,沈阳沈河区南塔鞋城文富路上,一辆现代轿车撞上一辆劳斯莱斯轿车,劳斯莱斯司机对现代车司机说,修车一百万打不住,你准备卖房子吧(据12月11日《沈阳晚报》)。
每年给车上保险,上到三者险的时候都比较犹豫,这时候买保险的工作人员就会劝我,多买点吧,万一撞到豪车咋整。如今看来,豪车也分车,像新闻里这辆,保险根本不够赔的。如果碰上好心的豪车司机,会自己承担保险金额之外的部分。但碰上新闻里这样的,可能就得准备卖房子了,当然也有人会选择当老赖,所以撞豪车还是个具有道德风险的事儿。
但我们好像也没法指责那些不愿意负担损失的豪车车主,毕竟,让无责任方分担碰撞风险中的部分损失,出于自愿可以,强制的话多少有些不公平。他们是无过错的,开豪车并不是他们的原罪。就像我们常说的,法律不保护强者,也不保护弱者,法律只保护守法者。
但别忘了还有另外一句格言:法律不外乎人情。现实世界往往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无力支付的情况和道德风险也是实实在在的,我们设计制度,判断责任是一方面,解决问题是另一方面,所以撞了豪车该怎么赔,不是这么简单的一刀切就能解决的。如果深入思考的话,也许开豪车还真是有点“原罪”的意思。看过学者刘远举关于撞了豪车该怎么赔偿的评论,非常具有启发性。
探讨这件事情,首先要从人的生理特征说起。在路上开车,当时速达到五六十公里往上的时候,这个速度是人的生理不太适应的,因为进化的过程中没经历过。这意味着人在道路上必然会犯错,发生交通事故简直不可避免。
但如果把速度限制在人的适应能力之内,比如每小时四十公里以下,那汽车的使用效率就太低了。所以我们在制定交通法规的时候,其实是在安全和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发挥汽车的效率。刘远举评价说:“既然犯错是必然的,所以,道路交通法规潜在的经济目标,并不是杜绝事故,而是在可接受的代价下,维持交通的正常运行。”
而这个可接受的代价,则在保险价格上被反映了出来。也就是我们开车上路,只要不违法,保险基本上可以包揽我们的损失。但问题来了,这个价格是针对普遍情况制定的,而豪车则属于特殊情况,它的价格远超普遍价格。换句话说,当我们设计交通规则(比如车速和车距)和保险价格的时候,默认的价格大大低于豪车的水平,豪车在预计之外。
但是反过来,对于豪车车主来说,发生事故却是可以预见的,维修价格也是心里有数的,所以豪车车主应该具有合理预见的义务。豪车车主把车开上拥挤的公路,就好像一个人穿着价值几十万的衣服挤地铁,难道他不知道这很容易弄脏或是弄坏衣服吗?如果知道还这样做,是不是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呢?否则岂不是跟碰瓷差不多了?
在刘远举看来,这个问题的最根本出发点是道路的性质。道路具有公共属性,其任务是高度秩序化的去承载交通,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对高风险的场所,不适宜展示奢华。所以,交规保护的财产,其数额应限于交通功能的合理所需范围,而不应覆盖非交通所必须的奢华财产。对于车主来说,只要他愿意承担这个费用,享受这种高档次带来的满足,那就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但是,这部分炫耀的价值,并不应该当作合理的交通工具的价值。
所以按照刘远举的逻辑,普通车主撞了豪车,只要不是故意造成的,就按照正常交通事故的理赔范围进行赔偿。至于豪车作为奢侈品多出来的那部分价格,恐怕只能由豪车车主自己承担,或通过自己的保险分担。就像新闻里的律师所呼吁的: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设定车辆第三者责任赔偿上限和设立豪车专险,实行风险自理,以合理的商业车险制度保障路上正义的实现。
本报评论员 牛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