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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法废旧立新 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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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草沙水源地库区。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25日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草案要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细化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要求,设定河湖健康评估制度,明确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制度。

会议听取了上海市水务局局长白廷辉所作的关于《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并解读,以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建民所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

白廷辉指出,制定《规定(草案)》是贯彻中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水利改革 发展的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项制度”。2012 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同年,上海成为首批试点省市之一,获批试点方案中明确要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制定水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决定,首次将“河长制”写入法律。

同时,制定《规定(草案)》也是立废结合、更新完善水资源管理法规的有效举措。白廷辉指出,过去的《水法实施办法》在实务中基本不再适用,而上海市水资源领域现行多部单行法规中,部分已实施20多年,有修改完善需求,但近期难以一揽子启动和完成修改。因此,有必要对《水法实施办法》进行废旧立新,完善其他相关单行法规中亟需修改的部分内容,制定出台《规定(草案)》。

此外,制定《规定(草案)》也是针对性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的实际行动,对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在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回应落实,提高上海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标准。

《规定(草案)》共37条,在条款内容上,按照取水、供水、 用水、排水、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全过程予以安排。

《规定(草案)》要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明确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是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和约束因素。由于工业园区一般取用水量较大且集中,在规划编制阶段统筹考量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极为必要,故明确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由水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论证,结论经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予以简化,以符合建设服务政府、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增强企业实际获得感的要求。

完善水平衡测试制度。水平衡测试是对取用水单元与取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是摸清企业取用水现状、挖掘节水潜力、提高取用水效 率的有效手段。此次拟在 2013年12月发布的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对取水单位作水平衡测试要求基础上,将用水单位也纳入其中,同时建立企业自 测和政府抽测相结合的水平衡测试制度,并将测试结果作为取水 评估和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之一。

细化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要求。非常规水资源是区别于地表水、地下水等常规水资源的雨水、再生水、海水等。目前, 本市海水利用情况较为稳定,雨水和再生水领域的利用水平有待提高。此次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首 先从源头上明确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要求,以及配建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内容;其次明确市 政、绿化等用水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以及污水处理厂、自来水水厂浇灌厂区绿化、冲洗道路和设施,应使用尾水和反冲洗水。

设定河湖健康评估制度。河湖健康评估目的是了解河湖 的生态情况及河湖健康出现问题的原因,掌握河湖健康变化规 律,为河湖有效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决策提供支撑。《规定(草案)》总结本市黄浦江及其上游支流河湖健康评估实践经验,将 河湖健康评估工作法制化,要求主管部门每年按照本区域河湖健康评估计划,对骨干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以及其他河道等作“体检”。

明确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制度。要求市政府将区政府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取水总量占上海市七成左右的特大型取水单位,明确通过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2016年11月至12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上海市开展了环保督察,在反馈意见中指出上海市在水环境治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对此,《规定(草案)》在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回应落实:理顺排水、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排水水质标准,严格执法屡责,加大惩处力度。

同时,针对上海市水资源领域相关单行法规中急需解决但未能及时修订的内容,《规定(草案)》一并予以完善,包括完善提升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供水安全保障要求,填补到期井封井处理的空白,强化河湖水面率监管等。

此外,从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管理手段完善方面,《规定(草案)》将河长制法制化,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通过政务公开倒逼管理,加强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其中,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不仅要求供水企业公开供水水 质、水量、水压等信息,同时要求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水质、水量、水压、河道治理、水环境状况等信息,进 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对于《规定(草案)》,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刚于今年6月27日进行了修改,强化了水环境监测、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泥处置、应急管理、实行河长制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并规定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本次地方立法要注重与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衔接,根据本市实际,对相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切实保障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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