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父子关系 乌鲁木齐市一男子拒绝赡养72岁父亲
新疆晨报
亚心网讯 (记者 李雯 通讯员 李艳丽)10年前,因为父亲极力反对儿子沈涛和女友恋爱,父子俩一怒之下签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约定从此不相往来,彼此不承担任何义务;10年后,72岁的父亲年事已高,要求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儿子以父子关系断绝为由,拒绝赡养父亲。

制图/杨波
7月1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父子关系并不能因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而解除,沈涛必须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
【案情】
沈涛介绍,自己还有个姐姐,家里原本有四口人,十几年前,母亲因病去世。后来,沈涛和刘芸谈了恋爱,但父亲沈建国不太喜欢这位“未来的儿媳”,要求儿子另找对象。
尽管父亲强烈反对,沈涛还是坚持和刘芸在一起,并在外租房子同居了4年,生了一儿一女。其间,父子俩很少走动。看着两个孙子渐渐长大,沈建国不得不同意这门亲事,沈涛终于和妻子登记结婚,回家居住。
由于父子俩长期疏远,突然住在一起,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07年,沈涛和父亲大吵了一架,沈建国气得将儿子赶出家门,并要求断绝关系,在气头上的沈涛答应了。
沈建国叫来几位家族长辈,拟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今后不相往来,彼此不承担任何义务。
在亲戚的见证下,二人签了协议,沈涛带着妻儿出去租房住,沈建国和女儿、女婿一起居住。
自那以后,父子关系一直很僵,后来,凭着自己的努力,沈涛在乌鲁木齐市买了房子。转眼到了2017年,沈建国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大女儿没有经济收入,仅靠其丈夫打工的收入维持家中开支,无力支付父亲各种疾病的费用。老人要求沈涛每月支付生活费。
断绝关系的场景还历历在目,沈涛认为自己和父亲已解除了父子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他拿着当年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来到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向法官咨询:“我们断绝关系10年了,没有父子亲情了,这份协议有效吗?我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父亲的生活费?”
法官告知沈涛,虽然父子俩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但这一协议无法律依据,属无效协议。收养关系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无法通过任何形式解除,他有义务履行对父亲的赡养,并根据收入支付相应生活费。
【释法】
法官介绍,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养父母子女关系是指通过法律途径确认的收养关系,或因事实抚养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而在这两种父母子女关系中,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方式人为解除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沈涛虽然和父亲10年未联系来往,但不能改变双方父子关系的事实,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