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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彩礼、礼金婚不结了财物能要回吗?

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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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结婚前,一方父母以结婚为前提赠予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或者礼金?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方是否应当将财物返还?结合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从法律角度作出简析。
2010年10月,刘女士与郭先生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2015年3月,郭先生的父亲向刘女士汇款50000元作为礼金。同年郭家出资15万元购买轿车一辆作为彩礼,赠送给刘女士并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2015年12月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因刘女士个人原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仅生活了一天,两人便开始分居,之后因性格不合双方解除了婚约。
解除婚约后,郭家多次向刘家要求返还彩礼和汽车。但刘家认为钱和轿车是郭父赠予刘女士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且举行婚礼的费用刘女士父母也承担了不少。
为要回财物,郭父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5万元彩礼和协助轿车过户。法院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中,5万元的彩礼和15万的轿车属于数额较大,已经超过男女双方表情达意、互赠财物的范畴,应认定为彩礼。因此,郭父要求刘女士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另外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认定返还4万元为宜。
郑宇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案例中刘女士与郭先生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极短,且法律规定了返还礼金的原则,但返还多少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郑宇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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