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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男子买的新车原是“二手”获赔55.5万

新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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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原是“二手”新疆男子获赔55.5万

故意隐瞒构成欺诈,法院判4S店“退一赔三”

亚心网讯 (记者李雯通讯员加孜拉)车门关不严、车身发出“咯咯”声、大灯周围有喷漆痕迹……新车状况诸多,乌市市民王威(化名)怀疑花18.5万元买的轿车并不是新车,向品牌官方查询后,他坐实了自己的猜想。

昨天,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4S店隐瞒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4S店被判“退一赔三”退还王威购车款18.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55.5万元。

王威今年47岁,家住乌鲁木齐,2013年2月,他在乌市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全款支付18.5万元。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新车小毛病很多:“车门总是关不严,行车中车体发出咯咯声。”

新车怎么会出现质量问题?王威多次前往4S店检查车辆,均未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于不太影响正常使用,他也没太在意。

2014年8月,王威发现车辆左前大灯叶子板上有色差,拜托朋友对车进行检查后发现存在喷漆痕迹。这一次,他怀疑自己可能买了一辆旧车,于是前往4S店讨说法,并要求做进一步核查。

在店内系统查询该车辆信息时,王威意外发现,在车主登记表中,自己的车还有另一名车主登记在案。“我觉得很纳闷,买车的时候销售人员明明说是新车,怎么又冒出了一名车主?”王威说,他拨打了该车品牌官方的客服电话,证实了自己其实是第二任车主的事实。

这让王威不能接受:“付了新车价,我居然是第二任车主?”他当即要求4S店退还车款,并承担3倍赔偿。而4S店却以“出售车辆均为全新”为理由,拒绝赔偿。之后,王威将4S店诉至法院。

今年2月27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上,4S店承认对车主王威有所隐瞒,但他们也有苦衷:“我们是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不是欺骗消费者。这辆车先登记给他人是行业行为,并没有真正出售,这种行为并没有使王威的利益真正受到损害。”

4S店负责人向法官解释,汽车行业近5年竞争激烈,在这一背景下,4S店从厂家提车后,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会先将车登记在内部员工或者亲友名下“卖出”,而非实际销售,这么做一方面可以提高销量,另一方面能够提前从厂家拿到“返点”,真正销售车辆时,可提供的优惠幅度能吸引消费者买车。

“这些操作手法,其实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但消费者往往并不知情。”业内人士刘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售卖的车辆确实是新车,车况非常好,基本没有消费者追究根底,其实很多人买到手的车,都是“不是二手车的二手车”。

□法官说法

车辆信息应如实告诉购车者

主审法官介绍,类似本案的情况在乌市有不少,但真正因此走上法庭的还属首例。“我们向车辆品牌厂家求证过,登记信息上确实有两位车主;同时,我们去车管部门调取了车辆信息,车辆上路后,的确只有王威一名车主。这说明,虽然车辆的确是全新的,但手续上有两位车主。”办案法官说。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4S店只是为了取得“返点”而将车暂时登记在他人名下并未实际出售,也应将这一信息如实告知王威,再由王威判断是否购买该车,并承担因上述“虚假登记车主”带来的不利后果,但4S店却故意隐瞒了这一信息进行销售,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

“4S店在与王威签订买卖合同时,王威履行了支付全款义务,但是4S店却没有把车辆真实、全部的情况告知对方,王威的利益是否受损,并不影响欺诈的成立。”主审法官说,虽然4S店申辩这是销售过程中的内部行为,但是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一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法院一审判决,4S店退还王威购车款18.5万元,支付其欺诈性销售赔偿金55.5万元。

一审宣判后,4S店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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