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11年的抚养费 却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东方卫报
夫妻离婚,未成年的孩子跟一方生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如果发现孩子并非亲生,是否可以拒绝支付?从法律角度说,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哪些情形确立的?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邀请了南京市律协律师团队中的周惠新律师,通过案例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2002年,吴先生和严女士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8个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2006年,夫妻俩因性格不合离了婚。虽然儿子不随自己生活,但吴先生一直承担着抚养费。在别人的提醒下,吴先生自行采集了相关鉴定材料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让吴先生恼怒异常,他支付了11年的抚养费,儿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拿到鉴定结果后,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严女士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严女士赔偿吴先生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20万元。
周惠新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基于三种情形,一种是父母的婚姻关系,也就是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一种血缘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因合约产生的半血缘关系,“具体地说,就是夫妻因一方身体差异致不能怀孕,经双方协商一致,以现代医疗技术,用父亲的精子或母亲的卵子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方式而生育的子女。”周惠新律师说,第三种是依据《收养法》 的规定向国家民政部门申请而收养的子女。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父母均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来源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周惠新律师认为,案例中吴先生与严女士虽有婚姻关系,但严女士在与吴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孩子并非吴先生所亲生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吴先生与孩子之间并不能成为我国法律上所支持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在吴先生得知孩子并非为其所亲生这一情形后,也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因此,其与孩子的父子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周惠新律师说,不是孩子的父亲,也就没有对孩子抚养的法律义务,而严女士隐瞒重大事实,应当认为是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吴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周惠新律师介绍,《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案例的判决,于法有据。”周惠新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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