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过全国首部居委会工作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清单以外事项,居委会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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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以工作条例形式制定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今天下午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包括该条例及新修订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上海市实施办法》在内的三部地方性法规在两年内相继出台,这标志着上海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今天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本市街道、居村两个层面基层社会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全部完成,全市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先后修订颁布《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上海市实施办法》,前者已于去年11月1日起施行,后者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市人大立法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副局长匡鹏介绍,《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系全国首部有关居委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居委会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积极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切实把为民服务列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同时,条例强调发挥居委会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组织者、推动者的重要作用;要求居委会要适应社区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
在立法过程中,条例充分考虑到上海深入推进城乡社区治理改革创新的实际情况。如,2006年本市开始试行的居民区“三会”制度(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作为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予以明确,并对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的形成机制作出规定。
此外,该条例还强化对居委会工作的综合保障。一方面,推进社区减负,对政府部门下沉居委会的行政事项作了限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确保居委会有更多精力用于服务群众。另一方面增强居民区治理能力。条例还明确,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和自治项目经费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
此次立法对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驾马车”的关系作了梳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就条例立法中重点处理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予以说明。
第一,居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居委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委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委会有权拒绝办理,减轻居委会负担。同时,条例还就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作了规范,建立了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制度。
第二,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是小区管理的常态。对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例赋予居委会“查漏补缺”的职责,规定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居委会也可以暂时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但代行应是一种临时行为,不应成为常态,要尽快回归由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正常状态。
第三,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居委会在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起到居间指导监督、协调纠纷的作用,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调解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更好地促进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和谐发展。
匡鹏说,近年来,上海立足自身特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并将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建设,视作基层社会治理主阵地,着力加以推进。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对深化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居民区和村级治理体系作出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明确,要完善法规规章,强化法治保障,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上述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或修订,正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解决超大城市服务管理难题的适时之举,使上海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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