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客特”的坑
新闻晨报
蜂之巢公司希望在本届车展期间能够拿到两年前购买的车辆。/晨报记者 张佳琪
晨报记者 叶松丽
两年一届的上海车展今天拉开帷幕。然而,对于蜂之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之巢”)来说,在2015年车展上掉在星客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客特”)挖的坑里到现在还没有爬出来。
当年,“蜂之巢”花138万元向“星客特”购买了一辆排量为5.4L的黑色Rrva版改装房车,却至今没有完成交易。
蜂之巢公司称卖方几经延期后,交付了一辆不合要求的车,遭到拒收后,就没有再提供过车辆;而“星客特”则指责买家不想要车。
蜂之巢公司希望在本届车展期间能够拿到两年前购买的车辆,而“星客特”则追讨高额“保管费和滞纳金”。
购车
2015年蜂之巢公司计划给高管购置一辆通勤车,恰逢上海举办车展,他们就去车展上看了看。
具体操作这项业务的朱先生说,当年的4月27日,他们一走进房车展区,就被一名热情的工作人员带到星客特(中国)的展位前。这是一家号称专业打造高端房车的公司,一名名片上写着总经理的高姓人士亲自接待介绍。
在了解到蜂之巢公司想购买日系房车后,高某表示在相同的价格下,他可以为蜂之巢公司定制高端房车,并承诺可以办妥蓝牌。
然而,当“星客特”拿出购车合同时,蜂之巢公司发现合同甲方是张家港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某当时解释说,‘星客特’是国际授权品牌,具体交易是由星客特旗下的公司完成。公司老板、员工都不变,将来的售后服务也由他们负责。”于是,双方签约,蜂之巢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把全部车款138万元付给了“星客特”。
在“星客特”张家港公司跟蜂之巢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中,除了写明车辆型号、颜色、数量、排气量以及交付日期和车价金额外,还标明了配件为Riva 吧台、杰尼亚风格棕色内饰等。在“备注”中,合同明确“公司帮助客户包上蓝牌,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上不了蓝牌,公司承诺全款退车。”
付完款后,双方又签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书》,因为“星客特”表示所购车辆无法在合同约定日期前抵达中国。
这份补充协议将交车时间从原合同规定的2015年8月30日推迟到了2015年9月10日之前。如果9月10日之前没有交车,那么每超过一天,“星客特”将向“蜂之巢”支付300元/天的违约金,这一个月内交不了车,“星客特”将无条件全款退车。
提车
2015年9月10日之前,“星客特”没有向“蜂之巢”交车。高先生说,补充协议实际上是约定9月30日为最后的交车期限,9月10日至30日,他们给客户300元/天的违约金。“我们在最后期限之前通知买方过来提车,9月30日,也就是国庆长假前,他们过来了,我还叫员工搬了几箱红酒到车里,毕竟我们延迟了时间,要表示一下歉意。但是买方找了一堆理由,没有提车。”
在“星客特”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上,该公司通知“蜂之巢”前来提车的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蜂之巢公司对此事的说法是,“当我们来到位于浦东三鲁公路3585号星客特总部,大家傻眼了。眼前看到的根本不是我们在车展上看到的车,可以说从上到下,从里到外都是问题。”
蜂之巢公司提供了一份“星客特Riva”的配置表,上面标注的验车意见:发动机响、8向驾驶席电动调节是手动的、对讲系统有问题、车载大容量冷藏箱不制冷等。该配置表上有星客特公司陪同验车人张某的签字确认。
不过,在这份配置表最后一行注有“星客特”的声明:“所有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配置表不作为合同的附件。”
朱先生说,他们公司前去提车的人当即跟“星客特”交涉,但是对方说,因为国庆节放假,节后他们再向老板汇报。“令我们始料未及的是,恶梦从此开始,我们的交车日期变得遥遥无期。”
发函
“交车”过程为何持续两年还没完成?“星客特”董事、总经理高某解释说,在他看来,“蜂之巢”可能是不想要这辆车了,所以,就找各种理由拒绝提车。
“再好的车,也能找出一堆毛病,我们分析,蜂之巢公司就是不想要车。当时股市行情很好,五千多点,当然,这是我们的推测。”
高某说,2015年国庆长假结束后,“蜂之巢”没有再来谈车的事,而是直接发来一份律师函。从高某提供的这份律师函复印件看,该函是2015年10月14日发的。律师函声称“买家已完全履行车款给付义务,而星客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整的车辆交付义务,所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在收到律师函的第二天,“星客特”向“蜂之巢”发出《提车催促函》。函件声称该公司按照相关约定,于2015年9月30日通知对方前来提车,“但时至今日贵司依然未将该合同约定车辆提走”,“如未按时提车,买方应向卖方支付300元/天的车辆保管费以及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如延期超过三十天,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方所给付之预付款不得请求返还。”
高某翻出《车辆买卖合同条款》并指着第十条说,他们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作出以上催告的。
高某还认为,对方一直声称车辆有问题,但是对方从来没有正式提出过这个问题。“他们是不是应该在来函中讲清楚?但是他们没有。我们发给对方的每一份材料,都有存档,连快递单都有。他们如果也给我们发过函,是不是也应该出示一下?”
交锋
随后,记者向高某出示了该公司跟蜂之巢签的第二份补充协议。协议首段阐明:“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这份协议总共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说,“甲方承诺依照乙方确认的2015年上海车展摆放的样车式样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交付同等规格配置的车型给乙方。”第二条说,“甲方承诺待乙方依约提取上述车辆并上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退还乙方人民币144000元。”第三条规定,“甲方如不能于12月25日完整交付新进口的车辆给乙方,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除应退还车款外,还需按乙方自付款之日起0.5%/天赔付利息。”该条款还约定“完整交付的定义是指车辆状况良好,合同及配置清单上的附件全部安装完毕。”第五条约定,当年4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作废。
高某看了协议后说,这份合同是自己公司的销售说给他重新换台车,但是,“我们(把合同)寄过去后,他们就没寄回来,在我这没有。所以他们要把它的快递单拿出来。”
记者提醒说,“星客特”已经盖了章。高某则回复说,记者出示的是一份复印件,盖红章的原件在哪里?至少他那边没有,能不能给他看一下?随后,记者将盖过双方红章的文件给高某看。
高某看过之后说,这个事情有点奇怪,通常情况下是对方先盖章,他们公司才盖章的,而且协议上连日期都没有写。“既然有这份协议,我们档案里为什么没有?他们为什么不发给我们?叫他们把发件记录拿出来看看。”
记者问,这个公章是不是真实的?高某说,此前他们一名工作人员的确跟他谈及此事,后来他们发现对方是想退车,这事就没有再谈下去。再后来这名工作人员离职了。高某说他不能确定这枚公章是否真实。
几分钟后,高某给记者来电,他说刚刚把自己公司的图章拿出来比对过,“因为我是公安出身的,我觉得这个公章80%是后刻的,因为逻辑上不成立。他们到我们这里来过多次,这份协议为什么一直没有拿出来,为什么到今天才拿出来?我们的流程是对方先敲章我们再敲章。”
高某承认有这么一份协议,销售已经寄给买家了,但是买家没有敲章寄回。记者问,销售为什么要给买家寄这样一份协议?高某说,那名销售在背后搞鬼。
高某说,他们是在10月15日给“蜂之巢”发的催促函,“蜂之巢”应该在11月15日之前作出回应。但是这份协议上没有日期,这个是哪一天约定的?而且这份协议上的条款都是对“星客特”不利的。
由于高先生对这份补充协议存疑,“蜂之巢”的朱先生立即给记者转发当初他们跟“星客特”法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往来电邮。
在电邮中,记者看到“蜂之巢”的赵女士在2015年11月19日已经将修改后的补充协议发到一个名字为“191”的邮箱,并附信告知该补充协议蜂之巢方面已经修改好了,请对方看一下,如果没有异议,希望尽快到对方公司去把这份协议签了。
朱先生说,从这份邮件透露的信息可知,11月19日之前,他们已经就交车问题进行过多番交涉。
高某一直强调,他没有收到“蜂之巢”寄回来的补充协议文本。不过,记者在2015年12月7日的电邮中看到,“蜂之巢”方面要求“星客特”法务告知收快递的地址和联系人。“星客特”法务12月9日回复电邮,告知收件地址,并指明收件人为“杜××”。
昨天上午,高某告知记者,杜××以前是他们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现在已经离职。但是,这些邮件的真实性还有待核实,因为他们公司的邮件一般都是经过公司邮箱,而这些邮件并不是经过公司邮箱发出去的。
朱先生说,最近他们也请某快递公司协查当初快递情况,这家快递公司表示,他们只能查到一年内的邮件。
被打
高某说,在2016年5月16日之前,如果“蜂之巢”要提车,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算清保管费违约金滞纳金,并交齐了,他们随时把车给对方。但是,那一天之后,不行了。
据高某说,2016年5月16日,“蜂之巢”找了一群社会上的人,大约有二十多个,跑到“星客特”来闹事,并把他鼻梁骨打折了,医学鉴定报告都有。
高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是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称被鉴定人“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打人者公安部门正在网上追逃。这个案子不结,我们没法谈交车的事。我的赔偿、打砸我们公司财物的赔偿,我们要起诉他们。”
“蜂之巢”对于这起冲突,并没有否认。该公司强调,那份高某“存疑”的补充协议约定的12月25日交车,最终也成为泡影。“在对方一而再的违约下,我们公司过去讨要车辆的人一时失控,就发生了冲突。”“蜂之巢”否认指使人员打架的指控。
沪上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以及合同法方面的计时俊律师说,在本案中,购车的民事合同纠纷应当依照合同法处理,而刑事自诉案件要按照刑法或者治安处罚法处理。在本起购车引起的纠纷中,涉及两个案子,虽有关联,但互相独立。购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卖方交车,不受刑事案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