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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门诊部招牌上一个字竟然值2500元?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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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向雨航 通讯员/许乐雅)为了贪图简单方便,医疗机构户外招牌可以少字吗?答案是“不可以”!17日,记者从深圳市卫生监督局获悉,近日,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深惠路的一门诊部就因牌匾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不符,少了“深圳”二字,被罚款5000元,一个字竟值2500元!

对此,该门诊部管理人员表示不理解,认为门诊部牌匾只是因贪图方便所以少了两个字,根本不会影响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因为这个受罚太小题大做了。其实,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如此规范执业的目的,还是为了患者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不管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是深圳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都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处方笺等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相同。

其次,这可能会导致医患双方遇到纠纷时,患方的正当权益难以维护。打个比方,有人报案说被一个叫“李四”的人骗了钱,但受害者却不知道“李四”的身份证名字叫“张三”,就这样奔着“李四”去肯定是找不回钱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于卫监执法人员取证很被动,更可能影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纠纷时拿不出直接证明证据。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确了相关处罚,如果有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的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最终,该门诊部管理人接受并履行了处罚,并表示以后一定会规范经营、守法经营。以后大家看病就医可要多留心,就医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卫监部门反映。

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应当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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