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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智断 | 无业人员虚构“内部房源”骗钱挥霍一空,购房人该向中介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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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衡量某房产公司与何女士在损失形成中的过错,法院认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 陈琼珂

 

何女士通过“关系”花了三十多万元总算如愿拿到确认单的何女士,却发现自己其实遭遇骗子重金打了“水漂”。由于提供假订房确认单的骗子在受到刑事处罚后无力退赃,何女士将房产中介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审理了一起买房人由中介牵线购买“内部房源”的案件。在这起混杂着刑事责任、中介和买房者本人过错的案件中,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判决中介公司全额返还佣金3万元、意向金10万元,并按责任比例赔偿何女士10万元。

 

33万元换来一张假的确认单

 

2012年10月,何女士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表示欲买某热销楼盘的商品房,经某房产公司联系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购房意向金。其实,尤某只是个无业人员,所谓“内部房源”是他虚构的。

 

后某房产公司又通知何女士前往中介门店领取了订房确认单,何女士当场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3万元佣金,向尤某支付了20万元“办事费”。2013年5月,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尤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个人财产,但其银行卡上余额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尤某相应刑期,认定其诈骗何女士30万元,并责令尤某退赔。然而,此时尤某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未能退赔赃款。之后,何女士向某房产公司索赔,但某房产公司只同意返还3万元佣金。

 

何女士于2016年2月将某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公司自愿返还佣金应予以准许,但何女士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和办事费用均由尤某收取,且另案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由罪犯退赔,退赔部分也未移送执行,何女士直接要求某房产公司赔偿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驳回了何女士其他诉请。

 

二审认定中介有重大过失需赔偿

 

拿到这份判决书后,何女士自然不服,遂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对于10万元意向金,虽于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了尤某的刑事退赃义务,但某房产公司作为连带安全保证人,亦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

 

对于何女士支付20万元“办事费”遭受的损失,鉴于某房产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中介机构,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理应具备比普通购房者更高的鉴别意识与能力,但其在未经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于尤某欺诈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过失责任。

 

何女士本人意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涉案小区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在综合衡量某房产公司与何女士在损失形成中的过错,法院认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改判某房产公司向何女士返还佣金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全国多地连续出现热销楼盘发生“内部关系”争抢房源购房资格的新闻,本案就是一起所谓通过“内部渠道”购房的纠纷。

 

本案主审法官李兴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尤某系以虚构内部房源的欺诈方式,获得了某房产公司与何女士的同意,介入了某房产公司对何女士的居间活动,承诺为何女士取得涉案小区的房屋认购资格,“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属于以欺诈方式并存性地加入居间合同关系,与某房产公司共同承担了对何女士的居间义务。”

 

因此,某房产公司应当对何女士支付的购房意向金担连带安全保证义务,督促确保该笔款项真实流向开发商。对于尤某擅自侵吞该笔款项的行为,某房产公司虽然没有恶意合谋,但由于其错误信任和疏于监管产生了不利于委托人的实际后果,已经违背了自身的安全保证义务,其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该款项的民事责任。

 

而就何女士给付尤某“办事费”一节,某房产公司并未与尤某蓄意合谋,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但是其作为受托的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在居间活动过程中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委托人尽到勤勉、谨慎的调查、审核义务,承担相应的交易安全保障责任。

 

另根据何女士自认的事实,其在委托某房产公司进行购买涉案小区商品房的居间活动时,就已经知晓该项居间业务并非通过正常方式进行,从其认知水平和主观意愿方面考量均存在明显过错,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李兴法官指出,“内部认购”现象扰乱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助长了不理性的购房情绪,甚至引发商业贿赂与诈骗犯罪问题,有关部门亟需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警示,加强对开发商与中介机构的管理措施。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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