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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地方政府甘做“老赖”,还有刑责 | 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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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可能确有隐情,但应该总有符合刑法规定的,为什么很少见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呢?说到底,还是执法问题。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决定书

                                     

                                            文/王才亮


近日,据媒体报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时,因为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县政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通俗称为的“老赖”,让人眼前一亮。


但问题的痛点在于,很多年以来,法院就在喊“执行难”。而所谓执行难,根子还是在于执行力度不够。


现有的诉讼法如果严格执行,就足以制裁那些有能力兑付而拖延兑付“法律白条”的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等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相关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在乘坐飞机、高铁及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的时候,都要受到一定限制。


而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进行高消费,将被依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具体到人、实实在在的处罚,如果严格落实监督工作,会有一定的震慑、警戒作用。



如果还不管用,还有刑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还特别提到,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然,这里面提到一个前提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是这些地方政府真的就都没有“能力”吗?一时财政有压力,长期内也没“能力”吗?其实,若是严格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绝大多数“法律白条”将会消失。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机关部门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案例,时有发生,而且很多还是久拖不决。当然,这里面有的“老赖”可能确有隐情,但应该总有符合刑法规定的,为什么很少见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呢?说到底,还是执法问题。


这个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政与司法公正就很难实现,行政机关当“老赖”的行为就难以根绝。所以,根子上该反思的,还是如何让法院的腰杆子硬起来,用法律武器让机关“老赖”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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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玉、杨林鑫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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