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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政策修订变化大

银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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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培育各族公民的国家意识、增强各族公民的国家认同、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民族成份登记管工作,切实维护了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更加严格。由于1990年的《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作次数限制,父母频繁、随意变更其子女民族成份的的现象客观存在,社会反响比较大,意见争议也比较集中。经综合各方意见,《办法》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二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的程序更加便民。《办法》取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规定,同时规定了明确的审核期限,既减轻街道、乡镇基层单位的行政负担,又降低公民的办事成本。 

三是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办法》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数据备案、信息共享、工作协商、监督检查、权利救济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四是对违法、违规变更民族成份的处罚更加严厉。《办法》明确规定违规变更民族成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同级公安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公安部门负责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登记和公民民族成份纠错工作。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共同签署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人份确认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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