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法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漏网之鱼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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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小华因一起交通事故牵出三年前参与的绑架案,2017年元月,七里河区法院以被告人小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0月4日,七里河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在处理一起摩托车与出租车刮蹭的交通事故中,在核查摩托车驾驶员小华的信息时,小华主动交代了其于2013年参与的一起绑架案,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小山(已判决)与被害人小海双方口头约定合作工程,由小海出资10万元入股并一同去看工程现场。后小海后悔,没有出资亦未去工程现场。一星期后,被告人小山再次给小海介绍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小海给小山支付介绍费、保证金共计20000元,其中小海于次日先给小山支付10000元。但第二天小海未履行口头约定。
2013年7月30日,小山、小伟、小牧(三人均已判刑)与被害人小海在一火吧包厢内饮酒期间,小山以被害人小海没有诚信为借口,向其索要人民币20000元,遭到拒绝后,与小伟、小牧共同对其实施殴打及言语恐吓,并逼迫其写下23000元的借条。随后,小山指使小牧拿走被害人小海的手机,逼迫小海使用小牧的手机找人联系借钱,因借钱未果,小山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小华、小阳(在逃)、小石(在逃)将被害人小海从火吧强行带离,欲继续索要钱财。
当天晚上,小山、小伟、小阳乘车挟持被害人小海到一宾馆房间内。小牧与被告人小华在西站天桥附近收取小海朋友现金500元,来到宾馆内与小山等人再次对小海进行言语威胁及殴打,小山指使小阳拨打小海父亲电话,向其索要钱款未果后,又指使小阳拨打被害人姐姐电话,逼迫小海以“欠债还钱”为借口向其姐索要钱款。次日凌晨,小海姐姐将10O00元现金交与小伟、小华及小石。随后,小山等人逃离现场。作案后,小山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小伟、小华等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其余赃款全部挥霍。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但小华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后七里河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