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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说您遭遇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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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来说说您遭遇的“霸王条款”

在商场购物“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用餐时餐馆里“禁止自带酒水”,经营者强行对储值卡设有效期……不经意间,我们就成为”霸王条款“的”受害者“。

还有一个月就要到“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行业“潜规则”,从即日起,本报独家与长春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征集市民在消费中遇到的“霸王条款”,欢迎您讲述消费维权中的故事。

很多消费者分辨不出什么是“霸王条款”

近日,长春市王女士来消协投诉称,在去年9月份花了4400元购买了一个大品牌进口银挂链,没戴几天,挂件中的一个工艺装饰涂层出现掉色,她认为是质量问题,想换一条却被首饰店告知是人为佩戴所致,而这属于特殊商品无法退换。“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家‘霸王条款’的消费投诉。”长春市消协负责人表示,销售任何产品,商家都不应把责任全部归属消费者,商家有义务履行如何佩戴说明告知,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换责任。

消协负责人,随着各种新的消费形式出现,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也更加多样。消费者在矛盾或纠纷产生时,大多是以个人面对整个行业,存在心理弱势,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往往是感到无奈,经常是只能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受窝囊气。但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很多消费者分辨不出什么是“霸王条款”,经营者却利用它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时时发生。

“霸王条款”多集中在垄断行业、公共服务等行业

据了解,“霸王条款”多集中在垄断行业、公共服务等行业,在物业管理、电信、汽车、商场等消费领域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尤其是,目前预付卡消费模式普遍,每个人手中都会有各种会员卡、购物卡、积分卡,消费纠纷层出不穷。消费者在不经意间就成为“霸王条款“的“受害者”。消协负责人介绍,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如果您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了“霸王条款”,或者曾经是一位“霸王条款”的“受害者”,都可 拨 打 本 报 热 线 电 话0431-96618或者长春市消协投 诉 举 报 电 话0431-88588315,本报将联合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帮助您解决纠纷,曝光不法商家。您还可以把维权故事讲述给本报记者,让更多的消费者从中得到消费建议。

新文化记者 李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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