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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今再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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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今日再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法制晚报讯(记者张蕊)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应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开庭再审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联系到了王力军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王殿学称将为王力军做无罪辩护。截止发稿,庭审仍在继续当中。

据新华网报道,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的一名农民,为在农闲期间赚些“活钱儿”,王力军便想出了收购玉米倒卖的主意。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王力军将非法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非法赚取利润。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李某的违法行为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当场查获,随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尽管庭审现场上,王力军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我本想收点粮食赚点钱,可我不知道收玉米还得办证,不懂法真是太害人了。”

但在2015年4月16日,法院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生效后,王力军并没有上诉,但在他心里,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是犯罪,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心里不理解”。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

人民法院报的报道称,我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做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王力军案一审时的适用法律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一审时有多个国家机关均未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案,也没有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人为扩大了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条件。他将为王力军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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