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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责令一矿山停产,江山市国土局一审败诉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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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青在线北京1月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刘言) 因被法院认定错误责令一矿山停产,浙江省江山市国土局一审败诉。1月4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局曾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6年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刊发报道《开采不了的矿山》,称江山市友立矿业有限公司的白云岩矿被江山市国土局认定越界开采,去年11月24日,该局作出前述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矿产开采行为,听候处理”。该公司此后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即使是越界开采,法律也未规定可责令停产”、“不应该连界内部分都开采不了”。

    2017年1月4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通知书未援引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且与《矿产资源法》第40条规定的内容相悖,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

    记者注意到,按照前述条文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可以“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未规定可责令停产。

    此前报道还披露,这一事件几度反转,江山市国土局起初剑指友立公司越界开采的报告是虚假的,此后,受该局委托,该公司历年“矿山储量年报”的“未越界”被测量机构改为“越界”;当测量机构后来宣布修改无效的时候,4名员工失去了自由。而在去年12月6日,即该局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的次日,警方对友立公司非法采矿案立案,目前尚无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江山市国土局庭审时提出“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应中止办理”。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存在需要以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审理依据的情形,且本案系对被告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合法性审查,其结果亦不影响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因而不具备法定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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