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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侨兴债”纷争,厘清法定义务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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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广泛关注的侨兴私募债逾期事件仍在继续发酵,浙商财险和广发银行的“真假保函”已然成为新的“萝卜章”事件,投资者理赔陷入困局。广发银行和浙商财险近日借助公告隔空开打口水仗:继广发银行对媒体公开表示保函为假后,浙商财险发布多份证据,试图还原保函出具全过程;仅隔一日,广发银行官网刊登公告称,侨兴私募债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鉴于该事件涉嫌金融诈骗,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2月27日《北京娱乐信报》)。 

广发银行、浙商财险关于“假保函”“萝卜章”的事情,互撕得不亦乐乎;而侨兴集团及其债务第一保证人吴瑞林,却仿佛成了旁观者。 

笔者认为,首先,侨兴债纷争需从法律的层面厘清法定义务人,广发银行、浙商财险不过是侨兴请来的两个“长工”,侨兴集团和吴瑞林才是第一义务人和第一保证人;其次,就企业伦理责任而言,侨兴集团及吴瑞林也应该基于主动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公平原则,妥善处理此次企业危机。 

目前,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浙商财险的“保证保险”履约及广发银行的保函上,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侨兴集团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瑞林才是此次事件的第一义务人和第一保证人。其向浙商财险、广发银行缴纳相关保费,只是向保险人获取信用资格的一种担保费用,履约的义务还并没有发生转移,只有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承担代为履行义务,嗣后再通过反担保措施追回代为承担的赔偿款。 

简而言之,在没有彻底破产清算之前,侨兴集团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和义务,目前其仍在经营过程中,投资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也可以找债务担保人要求还钱,根据产品说明书,该项目第一担保人是吴瑞林,其次是浙商财险、广发银行。 

然而,自12月20日逾期事件发生到今天,侨兴集团仅仅称“非常重视这次私募债违约一事,已经就此成立了工作小组”,却只字未谈如何履行自己的债务责任和第一担保责任。颇为讽刺的是,26日开始,互联网上还出现大量报道谈论侨兴集团如何率先抓住改革先机、不断技术创新,助力实现侨兴集团“百年基业”的宏伟梦想文章。笔者认为,如果真从“百年基业”的宏伟梦想考虑,侨兴集团更应该第一时间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化解企业危机,避免激化受害者的怨气。 

只有认真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实现“百年基业”;反其道而行,当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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