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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回应商标权纠纷案:不影响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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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乔丹公司方面回应商标权纠纷案:不影响主营业务

中新网北京12月8日(记者 张尼)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对此,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结果不会对乔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最高法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裁定提审10件案件。最高法在2016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乔丹公司方面:对公司主营业务无影响

对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法在去年已经对大部分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体育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此前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那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它未来的经营。”马东晓告诉记者,今天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而是周边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商标注册。

至于乔丹公司是否会采取下一步措施,马东晓说:“我相信他们肯定会回去再研究,现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公司对此事会很重视。”

另外,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本人今日并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就此次判决结果作出任何评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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