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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判死缓罪犯减刑后服刑不得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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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被判死缓罪犯减刑后服刑不得少于15年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规定》第十二条还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去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此,《规定》新增,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近年来,一些服刑人员花钱买“发明创造”从而获重大立功后减刑的行为屡被曝出。

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出台的《规定》对“立功表现”做了具体情形描述,其中也包括“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和“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但《规定》同时明确,“立功表现”中所指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雪莹 艾峥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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