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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腐败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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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腐败釜底抽薪

“在人事工作方面,我沿用上级老规定,照顾各种关系,引起群众多起投诉,我应负主要责任,诚恳地接受上级纪委和同志们的批评帮助,认真整改。”日前,湛江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钟某在市纪委组织召开的该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自我批评道。

根据湛江市委今年上半年出台的《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规定凡本地区、本单位存在信访量居高不下或个别信访举报问题非常突出等5种情形,各级党组织必须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笔者采访发现,湛江市纪检监察机关践行“四种形态”的工作,为理解“四种形态”的含义提供了一个实践样本。该市在前年立案数上升41.9%,去年立案数上升50%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立案82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再次上升65.9%;与此同时,受理信访举报同比下降22.8%,连续两年实现立案数和信访数“一升一降”的目标,凸显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减少腐败存量和遏制增量上的明显成效。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通讯员 黄丕儒 付日强

腐败的高发现率

是防腐利剑

一组数据值得研究:今年上半年,湛江市对各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6142人次;处分党员干部400人,上升35.1%,其中严重警告以下和行政降级以下轻处分284人,占71%;党纪政纪重处分116人,占29%;移送司法机关14人,占3.5%。

这恰恰体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其实,2015年9月,“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就流传着一种说法,认为“极极少数”的规定是在为腐败分子网开一面。针对这样的说法,中纪委以及广东省纪委都曾刊文警告,不要误判形势,并强调“四种形态”不是对严重违纪者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来处理,而是对违纪问题无论情节多么轻微、涉及金额多么小,都要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极极少数”,这“少数”不是真的少了,而是因为被查处的人数多了,让其所占比例变小了,这体现的是动辄则咎的要求。

换一种思维,对“四种形态”可以有另一种理解。深圳大学政治学教授吕元礼多年研究新加坡的廉政制度。在他看来,这其实是在强调提高腐败被发现的几率。他告诉笔者,新加坡让官员不敢贪,关键是他们建立的制度,不是假设没人会贪污,而是确保一旦有人贪污腐败,必会被揭发并被处罚。“腐败的高发现率对于防止腐败非常关键”他说。

“一出现违纪的苗头,就有人找你谈话提醒;一出现哪怕是轻微的违纪行为,就会被查处,这本身就会形成威慑力。”湛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林惜文说,这一定程度是釜底抽薪,遏增量减存量,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谈话提醒轻处分

要成工作大头

实践“四种形态”,关键是用早、用对、用足第一种形态。“不过,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现实工作中,查案好办,实践第一种形态,找人提醒谈话却不好办。”湛江市纪委一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对笔者说。“办案,只要证据确凿,办案人理直气壮,被查人也没什么话好说,但是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得罪了人又不抓他,一些纪检干部就有些缩手缩脚,越往基层越明显,因为越到基层,越是人情社会。”

“既然不愿谈、不会谈、不知道什么时候要谈,那就出台书面规定,解决这些问题。”林惜文说。今年上半年,在省纪委和湛江市委的指导下,两份有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说明书”分发到了湛江市各级党委、纪委。这两份文件分别是市委《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下称《意见》)和市纪委出台的《“四种形态”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意见》规定,对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各级党委、纪委必须对其谈话提醒:(1)新任职的;(2)即将退休的;(3)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三年以上的;(4)在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5)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6)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该市纪委出台的《方案》则明确了“四种形态”的15种运用方式,按月进行统计分析,为监督执纪的层层设防提供指引。目前,该市纪委已经督促信访问题突出的26个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通过红脸出汗,促进问题整改。

为了倒逼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四种形态”工作落实到位,湛江市还坚持下抓一级,上半年各级党委、纪委书记就履行“两个责任”和实践“四种形态”约谈下级党政“一把手”和纪委书记640人次。

层层推动之下,“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执行步入正轨,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头大头。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湛江市对各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达6142人次。

确保“四种形态”

得到准确适用

今年以来,湛江农垦系统系列腐败窝案的查处在当地引发了不小的震动。该案涉及违纪违法党员干部37人,涉及违规收红包问题25人。

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查处这些涉案人员如何把握严与宽的关系?湛江市纪委的做法是,根据情节和问题性质轻重程度、参照类似系列案、综合比对平衡,划分系列案涉案人员的处分档次。截至9月,湛江市纪委对涉及该案的25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轻处分12人,重处分1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人。

这样一宗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的系列案,在短时间被查清,严惩了少数腐败分子,挽救、教育了多数不同程度违规违纪的农垦干部,清除了国有企业腐败毒瘤。

严格执纪,关键在于所有违纪问题都能依纪依规被及时处置。林惜文对笔者说,“四种形态”不是对腐败分子“抓小放大”,而是大小皆治;不是不分轻重、一棍打死,而是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对应不同的情节和后果,采取从教育预警到惩戒震慑的措施。

践行“四种形态”也倒逼纪检监察机关改革。早在2014年底,为贯彻中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湛江市纪委就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坚持回归本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推进办案体制机制改革;扩大一线监督执纪人数比例,市纪委达60%以上,县纪委达70%以上;推进镇街纪委规范化建设,让121个镇街纪委全部开展纪律审查工作;针对信访总量居高不下问题,通过强化基层办案、疑难案件包案化解、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和农村“三资”平台建设,实现信访量大幅下降……

这些改革,为实践“四种形态”奠定了基础。但实践“四种形态”,又对“三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湛江市纪委也进行了相应的部署,如突出精准打击,提高成案率和要案率,确保“四种形态”得到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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