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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全天提供不超过4次合乘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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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肥拟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全天提供不超过4次合乘出行

新安晚报 安徽网(www.ahwang.cn)讯进一步深化合肥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合肥市起草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意见。

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以下简称“合乘”)指导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鼓励和倡导公益性无偿互助合乘。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四、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二)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实行实名注册,严格审核合乘双方登记注册信息,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留存备查,并不得泄露或作其他用途;

(三)应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及人员相关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五、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合乘服务提供者本人所有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六、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驾龄达1年以上。

七、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4次合乘出行。

八、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担方式、安全责任等。

九、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十、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查处。

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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