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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禁用裁定,“中国好声音”会成绝唱吗?还要等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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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作出禁用裁定,“中国好声音”会成绝唱吗?还要等等看

6月20日晚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诉前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在节目制作宣传等活动中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的名称与商标。

▲“中国好声音”舞台上的醒目LOGO。 资料图片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裁定当天,此案的申请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公司)与被申请的灿星公司均到法庭领取了裁定,6月21日法院正式向世纪丽亮公司送达该裁定。

根据法院裁定书,6月20日,浙江唐德公司提供的1.3亿元现金已汇至法院,担保条件已满足。

不过法律规定,唐德公司须在诉前保全裁定下达30天内向法院提起正式的诉讼,否则保全将被解除。

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好声音”被禁用并非永久性的裁判结果。

不过在国内,类似节目名称的纠纷并非头一遭。今年年初,江苏卫视知名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遭到商标侵权诉讼,宣布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非诚勿扰”遭商标侵权诉讼后变成"缘来非诚勿扰"。 资料图片

提诉前保全 争夺“中国好声音”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

直至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由于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The Voice of”模式拥有方荷兰Talpa公司将“中国好声音”制作方上海梦响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300万元。该案因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朝阳法院驳回,目前已经进入管辖裁定的上诉期。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荷兰Talpa公司与灿星公司的续约谈判破裂后,以4个亿的价格将“中国好声音”版权卖给了唐德公司。

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唐德公司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取得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因此,唐德公司此次在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相关商标标识。

▲被诉侵权前的“中国好声音”logo。 资料图片

法院听证会 唐德灿星各执一词

在唐德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也找来了此次听证会上,唐德和灿星两家公司的说法。

唐德公司称,“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灿星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据悉,“2016 中国好声音”正在全国海选阶段,计划于2016年6月开始录制节目,并定于2016年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

唐德公司认为,其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为此,唐德公司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相关商标标识。

灿星公司辩称,“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并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亦是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备并获准使用并制播的节目。同时, “2016 中国好声音”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为原创的全新节目,新增加的一个综艺节目不可能出现“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的情形。而且,唐德公司始终没有将许可的节目模式付诸实施的情况,因此也就没有任何所谓的损失。

灿星公司认为,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对灿星公司等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被诉侵权后,“中国好声音”改变原来的logo,金话筒等涉嫌侵权元素被删除。资料图片

不服裁定 灿星称将提复议

6月20日晚21点20分,根据唐德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由于世纪丽亮公司未到达法院领取裁定书,6月21日法院正式向该公司送达裁定。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6月21日上午获悉,灿星公司不服裁定,表示将提起复议,目前节目已经进入盲选录制的阶段,是否会停止录制等进一步的情况要根据律师商议决定。

灿星制作副总裁、“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对重案组37号探员表示:“我们会提出复议,并等待复议的最终结果。”而在法院最终结果出来之前,灿星将暂时不会使用“中国好声音”作为官方宣传名字。

▲“中国好声音”舞台上的醒目LOGO。 资料图片

探员追问 这份诉前保全裁定是如何做出的?

?北京知产法院:48小时内做出保全决定

作为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知,根据案件流程,唐德公司于2016年6月7日针对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8日,法院对浙江唐德公司进行了询问,要求其明确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法院就本案诉前保全申请举行听证会,唐德公司以及灿星公司到场,2016年6月16日,法院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

2016年6月17日、6月20日,唐德公司提交《关于诉前行为保全请求事项的说明》,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事项,法院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重案组37号探员了解到,法院裁定书全文共计13000余字,大部分篇幅对双方的权利进行了释法说明。在裁定中,法院从六个方面进行考量,进而做出保全裁定,其中包括: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是否具有紧迫性;损害平衡性;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诉前行为保全 申请方30天内必须起诉

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对行为保全的裁定,被申请方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一次复议。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唐德公司的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何微律师也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确认,将在30日内向法院就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权以及相关问题提起诉讼。至于唐德公司向法院缴纳的担保金数额以及日后起诉的对象,何微律师表示目前不方便透露,但据重案组37号探员从其他渠道了解,此次唐德公司缴纳的担保金数额不菲。

同时,被采取诉前行为保全后,案件要经过审理才能确定最终“中国好声音”商标标识和其他权利的归属与使用,采取诉前保全仅仅是为了将可能产生的侵权后果最小化。

按照法律规定,唐德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要缴纳一笔担保金,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一旦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中国好声音的使用并未构成侵权,那么在诉前保全期间,禁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给被申请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将从担保金中扣除作为赔偿支付给损失方。

?唐德公司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唐德公司品牌宣传总监毛哲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方目前正在录制使用中国好声音商标和标识的节目,如果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而直接起诉,法院进行一审甚至二审司法程序,诉讼可能会持续一年甚至更久,那么在此期间诉讼的另一方还在录制“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播出,对唐德公司的影响更加巨大。

毛哲说,法院在此次诉前保全过程中采取了非常严密的程序,在30天内,公司将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侵权方提起起诉,到底被告会是多少家单位?毛哲表示,会起诉具有侵权行为的单位,目前尚未最终确定。而赔偿金额也要与律师商议后再确定。

至于此次提供的担保金,毛哲表示由于唐德公司是上市公司,相关支出需要走公告程序,因此尚不方便透露。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根据法院裁定书了解到,2016年6月20日,浙江唐德公司提供的1.3忆元现金已汇至法院,担保条件已满足。

探员追访 诉前行为保全常见于知产案件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2013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这其中诉前行为保全多被使用在知产案件的司法审理中,最为有名的案件当属入选2013年北京十大知产案件之一的钱钟书先生书信手稿引发的著作权案。

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王巍 刘洋 刘玮 编辑张太凌 校对郭利琴

编辑:张太凌 刘喆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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