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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销售上临时车牌“二手”车被判欺诈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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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一公司销售上临时车牌“二手”车被判欺诈

????中青在线上海5月18日电(刘皓 马倩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凯)花了20多万元买来的福特汽车,此前竟然已经买过保险、上过临牌,购车人刘先生愤而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

????2015年7月7日,家住上海市闵行区的刘先生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约定购买福特翼虎1.5T精英车一辆,总价为25万元,含车价、购置税、保险等。同日,汽车销售公司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给了刘先生。发票载明车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等,价税合计为21.8万元。付清价款后,刘先生提取了这辆福特车。

????随后,刘先生发现,这辆车居然已经被出售过,甚至上过临时牌照。

????原来,这辆车曾于2015年6月向案外人申某销售过。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两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申某购买这辆车后又于2015年7月1日退购了该车。

????经查,申某曾为这辆车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之后,申某将上述保险标的车辆更换成其换购的福特翼虎1.5T,险种、保额与保险期间均维持不变。

????刘先生以汽车销售公司未告知涉案车辆有过销售记录属于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购车款21.8万元,并赔偿三倍货款65.4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他们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方根本不存在故意欺诈,办理临时牌照并非针对特定车辆,不办理临时牌照,顾客无法提车,发生争议的车辆没有交付,不存在“作过销售”的情况,没有减少该车辆价值,这些事实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必要性。

????刘先生则认为,临时牌照是针对特定车辆的,需要本人身份证、购车合同和发票才能办理。之前的购车人为何要放弃购买涉案车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并不知道,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了二次销售的事实,侵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因此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双方对交付当时涉案车辆的里程数有异议,刘先生表示为44公里,汽销公司表示为33公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作过销售”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与车辆是否交付并无必然联系,综合汽车销售公司与申某曾签订过购车合同等情况,一审法院作出涉案车辆曾向申某“作过销售”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妥。其次,涉案车辆已买过保险、上过临时牌照,交付当时业已有超过30公里的里程数,在对此间可能发生的事项无法预知并限制的情况下,再将涉案车辆纳入“新车”范围,非一般社会认知所能接受。再次,撇开涉案车辆是否还系新车不谈,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车辆曾被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上过临时牌照等信息,已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在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本身就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排除消费者其对此类信息的知情权,于法于理,均无据可循,有欠妥当。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对其诉讼请求。(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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