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南方日报
原标题: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驻在市辖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选举时,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也可以于选举期间在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选举事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换届选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于选举期间在本行政区域内各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选举事宜。”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划分选民小组,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自行解散。”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如实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在选举日的十七日以前提交选举委员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以贿赂、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要求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汇总后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按选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需要进行预选的,预选办法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组织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共同讨论同意,报选举委员会批准后,于预选的三日以前在选区进行公告。预选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并公告各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选举委员会收到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后,应当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或者交由选举工作办公室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公民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或者以贿赂、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要求选民联名推荐其本人为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从名单中除名。”
十、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联合提名职务候选人应当填写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一人同时被提名为多项职务候选人的,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分别进行选举。”
十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选代表名单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十四、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以及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
“(六)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七)当选代表有否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八)有否存在贿赂、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其他规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前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五、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对补选或者另行选举产生的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六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五款修改为第六款,修改为:“补选或者另行选举产生的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时止。”
十六、将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