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五种情形拟可要“三孩”
新文化报
原标题:我省五种情形拟可要“三孩”
A02版
征求意见
日前,省政府法制 办 官 网(http: //jlsfzb.gov.cn)发布公告,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lsfzbxzfzc@@163. com;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11日,新文化记者仔细阅读修正案草案,发现有较大改动的,主要集中在第四章生育调节和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条例也将从原来的七十条拟变为六十五条。
关键词 两孩
两孩政策,出现在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从修正案草案可以看出,这一条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的内容。
拟变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关键词 三孩
涉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删除了二、三、四款。
拟变为:
第二十九条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拟删除。
关键词 村民变城镇居民
条例的第三十三条拟删除。具体内容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内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四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开始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止。
关键词 生育申报
原来的“第三十四条”拟变为“第三十二条”,主要涉及生育申报地由“结婚登记地”变为“现居住地”。
拟变为: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关键词 审核时限
第三十五条拟变为第三十三条,最大变化在于相关部门的审核时限由30日内变为20个工作日内。
拟变为: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此外,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拟删除。
关键词 避孕节育
条例的第四十一条拟变为第三十七条。
除了避孕节育措施由“自觉落实”变为“自主选择”外,也删除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拟变为:
第三十七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而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关键词 晚婚晚育
涉及这项内容的第四十八条拟变为第四十四条,晚婚晚育字样也在这一条中被删除。同时,“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被删除。“婚假”也在享受政策中消失。
拟变为:
第四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无单位人员,凭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关键词独生子女
条例的第五十条拟变为第四十六条。这一条将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限定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拟变为: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的第五十一条拟变为第四十七条,删除了二、三款。
拟变为:
第四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此外,第五十五条被删除。内容为“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新文化记者 王小野
国新办就全面两孩政策及计生服务管理情况举行发布会
全面两孩出台 妇产科儿科医疗费会不会涨
回答提问
国务院新闻办昨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
计划生育长期性 起码是二十年、三十年
对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长期性,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这个长期坚持起码是二十年、三十年,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 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会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
未来十几年,我国总人口还将继续增长。预计2030年前后总人口达到14.5亿左右的峰值,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在13.8亿人左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内涵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会有新的要求、新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不好说是多少年了,就不是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能够涵盖的,它是与时俱进的。”王培安说。
全面两孩出台晚了?条件成熟、时机适宜
全面两孩政策出台时间是否过晚?王培安认为,现在这个时间可以说是条件成熟、时机适宜。
2008年,当时的人口计生委提出了生育政策“三步走”,第一步是“双独”两孩,第二步是单独两孩,第三步是全面两孩。
很多媒体和相关人士认为全面两孩政策出台晚了,我们的劳动力跟不上了。实际上我们正处在劳动力比较充裕的时期,因为和国际接轨,算到64岁劳动年龄人口,2015年还有10个亿的劳动力,到2050年还有8.27亿。我们面临的矛盾不是劳动力数量问题,而是要提高劳动力的素质。
此外,现在还处在社会抚养负担比较轻的时期,2014年人口的总抚养比是36.2,国际上的通行指标,抚养比50%以内都属于人口红利期,我们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还处在人口红利期。再加上我们育龄妇女的总量,2011年达到3.8亿的峰值以后在逐步减少。
归纳起来,我们现在还处在劳动年龄人口比较充裕、人口抚养的负担比较轻、育龄人群开始减少的时期,这样一个时期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总的来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适宜的。
元旦前所交“超生罚款”不退
实施两孩政策后,之前违法出生的二孩还要征缴社会抚养费吗?
杨文庄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全面两孩政策对象 六成过35岁
多次生育意愿调查都反映出来,我们国家80%以上的群众都是希望生育两个孩子。目前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9000万左右,60%是在35岁以上。
政策实施以后,高龄孕产妇家庭明显增多,在保障母婴健康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委都采取了很多措施。近些年来卫生计生部门针对孕前、孕期新生儿等不同阶段,启动实施了一系列服务项目,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地中海贫血项目的一些防控。
数据显示,2014年孕产妇死亡率是十万分之二十一点七。婴儿死亡率是千分之八点九。这些指标,总体上处于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
1300万黑户问题绝大部分已解决
据一些媒体反映,有一些人因为超生户口没有落上,有1300万的黑户问题。
杨文庄表示,经过公安部门这几年集中清理黑户的问题,2010年六普发现的有1300万没有户口的问题绝大部分都已经解决了,这其中由于计划生育因素没有落户的是很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也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妇产科儿科医疗保健服务将涨价?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国家卫计委会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儿科大夫缺乏这个老难题?
张春生表示,整个“十三五”期间,国家有专门的计划、专门的安排、专门的投入,全面提升妇幼保健的能力和水平。在教育方面要加强产科、儿科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设大学本科助产和儿科专业,加强相关专业的招生培养。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也要加大儿科等紧缺专业的招生规模,进一步开展助产士、儿科医师的转岗培训。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都要加强对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护士等给予倾斜,增加这些岗位的吸引力。也要结合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格的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特别要向妇产、儿科、妇产科等倾斜。
综合新华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