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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调查不常回家看父母的代价:唐朝判2年

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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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之前,青岛、苏州等多地法院发布近年来涉老案件工作报告。九派新闻(微信号:cjrnews)记者发现,从数据上看,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加快,涉老案件呈上升趋势。

苏州中院发布的《2011-2013年苏州法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报告》显示,涉老纠纷主要集中于离婚、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民事纠纷,且老年人为原告的比例远高于为被告的比例。

上述报告特别提到:“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多被忽视。部分子女认为,能够保障父母吃、住、医疗,已经尽了最大的义务。很多与老年父母对簿公堂的子女,与父母之间形容陌路人,多年互不往来。老年人因得不到子女精神上的充分赡养,内心更加敏感、脆弱。”

“常回家看看”成法律义务

可以说,中国现阶段的赡养纠纷正出现新的问题,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日益强烈。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对被赡养人履行物质赡养的同时,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使被赡养人在精神上得到慰藉。

其实在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便首次得到重视。该法第十八条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对精神赡养进行了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常回家看看”已经成为一种法律义务。

有律师将“看望”或“问候”解读为,赡养人由于求学或工作原因与老年人分处异地,并因缺乏时间和金钱等客观原因无法做到经常性探望,但仍可通过电话、书信、电邮等多种方式问候老人,从而完成赡养义务。

因此,该条强调的是从精神上关心、关怀老人,与老人经常联系,使其没有被忽视、被冷落之感。

但正如天津河东区法院重阳当天发布的《涉老案件综合情况白皮书》所述,要对精神赡养基本立法精神与原则、具体内涵做出明确阐释,依据国情对精神赡养义务进行量化。目前看来依旧任重道远。

苏州中院10月19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试图通过利益划分来约束年轻人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

意见规定,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苏州市法院应予受理;部分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

“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

对精神遗弃的惩戒,可追溯至古罗马。

当时,有一种专门惩罚“精神遗弃之不作为”的规定,即“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这与苏州中院的措施可谓异曲同工。

在中国古代,唐代社会即提出精神赡养义务,提倡对父母等长辈要做到“色养”。所谓色养,即指养老要尊敬长辈,承色顺志,恭敬柔色,好之所好,恶之所恶,处处顺从父母的意愿,满足父母的要求。

《唐律疏议》还把精神赡养规定为法律层面上的义务,“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在上面的规定中概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背祖父母、父母的教训威权,在应当听从而且也可以听从教诲的情况下,却违背长辈的教育训导,即视为犯罪;另外一种是应该赡养而且也有能力赡养祖父母、父母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也属于犯罪。

“可从而违”和“堪供而阙”都被《唐律》定性为“不孝”之罪,立法严禁。

在明朝,则出现了终养制。所谓“终养”,是指官员因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年老,依例具呈暂离职务,回籍伺养。

上述律例可谓都对精神赡养进行了量化。而在工业化、现代化、全球化“三化”同时进行的当代中国,由于传统的撕裂,以及现代意识的居无定所都使得量化当下的精神赡养变得困难重重。

法律约束VS政策鼓励

北欧福利国家瑞典、芬兰等似乎走在了前面,其国家法律中都有关于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

不过,强行提倡精神赡养的多数是传统的福利国家,在非福利国家,对精神赡养的重视程度也跟当地文化习俗有关。

在东正教占主流的俄罗斯,孝敬父母也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旧约,出20:12》提到,“孝敬父母,使你能在雅威、天主赐给你的土地上活得长远。”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对精神赡养做出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

在美国,各州对家庭法都有独立的立法权,且判例和习惯法的保留及不统一。不过美国大多数州的家庭立法都肯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的州也规定,对负有赡养义务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即使绝大部分州法律肯定了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但是在其单行法中,较少有涉及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条文。

东亚各国及地区受孝道文化影响颇深,在精神赡养方面也都给予了重视。相较于量化式的惩戒,通过政策加以鼓励似乎更受欢迎。

日本作为老龄化大国,其《老人福利法》被称为“老人宪章”。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年的9月15日为日本的“敬老日”。

在日本,老人与子女同居率非常高。老人即使与子女分开居住,居住的距离也不会太远,即著名的“一碗汤距离”。

为鼓励子女养老,日本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若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若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若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同时,日本在社会舆论上提倡三代同堂,提倡子女尽抚养老年人的义务。

在韩国,政府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孝顺子女。对那些与老人同住,积极赡养老人的家庭给予税收优惠和住房补贴。

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以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以便照顾父母。不过,新加坡并没有将精神赡养写进法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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