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村干部受贿卖出集体土地 应否视为无效买卖?
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彭纪宁报道:在集体土地交易和完成的过程中,买家、卖家、政府审批官员均因该地块行、受贿获刑,而该块交易的地块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近日,中山市陵岗村民因中山国土资源局迟迟不启动该地块的行政处理程序而将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这一中山近年最大的土地买卖案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村民
受贿卖出集体土地
应予以补偿或返还
记者了解到,事件最早要追溯到十多年前的中山火炬开发区陵岗村数百亩的土地买卖。
据村民说,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村委会主任陈可夫以每亩价格13800元到30000元不等,将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破边山、牛奶坑、岭峡、森林坑、元坑等地块出售,然而在买卖过程中收受用地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3万元,2012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陈可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与此同时,原中山市国土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局长梁金祐因为陵岗村土地违法办理土地证提供帮助,受贿被判有期徒刑。买家也因行贿被判刑。
而正因为如此,围绕土地买卖到底有效无效形成持久的争执。对于土地目前的状况,村民的代表律师认为,村集体的土地被非法出售,如今买家、卖家、政府官员均因此获刑,根据法律规定,当年的土地买卖合同依法无效。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陵岗村5个诉讼代表于2014年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裁定。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非法买卖的集体土地陵岗村村民代表从3月份开始,多次书面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希望买家返还非法获得的陵岗村集体土地,或者进行赔偿,然而中山市国土局至今没有启动行政处理程序,今年6月18日,陵岗村村民代表一纸诉状递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向中山市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局:
已经形成物权关系
涉案土地不应退还
在庭审现场,国土资源局的说法是:由于涉案土地受让方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部分土地已再次转让,为维护已形成稳定物权关系的社会秩序及交易习惯,保障社会多层利益关系不受影响,陵岗村被征用的涉案土地不应退还。另外,国土资源局认为:2012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陈可夫等人进行刑事判决,其主要内容是认定陈可夫等人的受贿行为,并未认定存在相关的非法买卖土地等情况,也未责令被告进行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同时,国土资源局还表示原告没有明确要求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应该如何作出。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邬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