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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教教师不得歧视讽刺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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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1日电 教育部网站今日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该项标准要求,特殊教育教师要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教育部的这份文件指出,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此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项标准包括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等4项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包括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方面。

关于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标准要求,关爱学生,将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理解残疾是人类多样性的一种表现,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关于专业知识,标准要求,了解关于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规律,掌握学生残疾类型、原因、程度、发展水平、发展速度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及教育的策略和方法,了解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的知识和方法;掌握针对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的危机干预、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了解学生安置和不同教育阶段衔接的知识,掌握帮助学生顺利过渡的方法。

(原标题: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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